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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依法批捕!
2020-11-04 08:43:00  来源: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近日,赣榆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捕一起教唆多名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多起盗窃的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9月14日期间,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分别通过微信、电话等联系多名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并让其搭乘顺风车从盐城市赶至连云港市赣榆区,通过踩点、分工,通过由几名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破坏门锁、摄像头,进店实施盗窃,其他人在店外望风等手段,先后盗窃多家手机店,窃得苹果、华为手机以及平板电脑等数码产品30余部,涉案财物价值高达十余万元。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

  该案中3名犯罪嫌疑人虽系未成年人,但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

  一是犯罪嫌疑人利用“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法律规定,多次教唆年龄为14-15周岁的多名未成年人实施盗窃手机的犯罪活动,并积极参与预谋、踩点、望风、分赃,其主观恶性较大;

  二是犯罪嫌疑人作案后流窜山东等地销赃并继续实施团伙盗窃,后在异地被警方抓获归案,其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较大;

  三是犯罪嫌疑人选择在夜间凌晨时段实施盗窃,无视法纪法规,盗窃财物数额巨大,给被害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大。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侦查中。

  检察官说法:

  1、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2、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编辑: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