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轻罪案件占比大幅上升。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专门强调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表明办好轻罪案件业已成为我国司法体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相对于重罪案件而言,轻罪案件虽然通常对公民个体权利的侵害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但由于其数量较大,处理不好同样会对社会稳定和公众安全带来较大影响。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轻罪案件的发生大多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所产生的问题或矛盾相关,在轻罪案件办理过程中,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价值追求以回应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现实需求,显得尤为重要。
高质效办好轻罪案件的价值追求
高质效办好轻罪案件是积极落实刑法要求的司法回应。刑法不仅应当具有惩罚功能,还应当具有预防和矫正功能。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是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一体两面,刑事实体法的变迁必然要求刑事程序法与之适配。两者结合,就是高质效办好轻罪案件所应秉持的价值追求。一方面,司法机关要及时迅速地办理好轻罪案件;另一方面,刑法效用发挥需要依赖刑事诉讼程序予以实现。司法机关不仅要突出对犯罪行为的有效惩处,更要注重预防犯罪的发生,帮助犯罪行为人改正错误,重新融入社会。通过有效的司法措施和人性化的处理方式,高质效办好轻罪案件能够更好地体现积极刑法观的要求,达到惩罚与教育并重的效果。
高质效办好轻罪案件是推进新时代刑事司法改革的检察担当。新时代的刑事司法活动以坚持党的领导为核心要义,重视司法公正与人权保障。在此语境下,检察机关作为负有法律监督职责的司法机关,理应恪守检察职责,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包括轻罪案件,以切实推动刑事司法活动的现代化。同时,检察机关在办理轻罪案件中,也要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迅速、准确、公正的处理。一方面,检察机关应依法追究犯罪,确保犯罪行为人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秩序,震慑潜在的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另一方面,检察机关还应坚持人权保障,不能因为犯罪轻微就忽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确保每一个案件中的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护。
高质效办好轻罪案件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制度策应。宽严相济是党和国家一贯实行的基本刑事政策,强调司法办案应当做到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有度,罚当其罪。检察机关高质效办好轻罪案件,就应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轻罪案件,采取相对宽松的处理方式,避免对轻微犯罪行为的过度惩罚。在履职办案时,要保持理性和人道,充分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个体情境,做到有宽有严、适度适当,实现法律的刚性与柔性有机结合。
高质效办好轻罪案件的履职要求
高质效办好轻罪案件要求保障个案办理的质量。办理轻罪案件要坚守程序上的合法性和实体上的公正性。一方面,程序正义不仅是保障被追诉人权利的基本手段,也是检察机关维护自身公信力的重要体现。从案件的立案、侦查监督、审查起诉到提起公诉的每一个环节,都要符合法律和司法程序的要求,严格遵守程序规则。另一方面,确保案件的事实认定准确无误,证据链条完整可信,法律适用精准到位。检察人员办理轻罪案件,应当秉持高度的职业责任感,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严格把控证据质量,确保裁判结果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做到以法为据、以理为基,确保每一个案件的处理都能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和社会的认可。此外,在司法资源的配置和运用上,要更加合理与高效。通过科学的工作安排、合理的人力资源调配,强化内部管理,减少冗余环节,优化办案流程,使检察官能够集中精力于案件的核心问题,从而加快案件的审理和结案进度。
高质效办理轻罪案件要求关注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社会效果不仅是案件处理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更是衡量司法公正和社会认同度的重要指标。检察机关在处理轻罪案件时,应注重法治教育功能,通过对典型案件的公正处理,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增强公民的守法意识。同时,检察人员还必须保持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敏锐的社会洞察力,充分考虑案件处理结果对社会公众的影响,确保案件办理能够符合社会的正义感和道德观念,从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此外,通过与社区、学校、企业等社会各界的合作,参与普法宣传、立法决策、综合治理等活动,构建起多层次、多领域的社会治理网络,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守法自觉性,从源头上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高质效办好轻罪案件的程序机制
优化轻罪案件类案办理机制。轻罪案件的类案办理机制,是指对相同类型或具有相似特征的轻罪案件,采用统一的办案标准和处理方法,以提高办案的效率和公平性。具体而言:一是推动建成轻罪案件数据库。通过对轻罪案件的归类和数据分析,建立健全案件数据库,以便于检察机关对类案进行统一处理。二是形成统一的类案办案标准。根据类案特征,针对不同类型的轻罪案件,制定详细的办案指引,形成公检法三机关对轻罪案件类案的办理程序、证据标准、证明模式的统一认识,推动轻罪类案办案流程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强化轻罪案件个案审查机制。一是羁押必要性审查。综合考虑犯罪动机、行为后果、个人品行、悔罪态度以及是否存在前科等因素,严格审查轻罪案件中羁押措施的必要性,在不影响社会安全和案件侦办的前提下,优先考虑适用非羁押措施。同时,探索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程序和检察听证程序,形成动态审查机制。二是认罪认罚审查。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中,应保障犯罪嫌疑人在充分知情和自愿的情况下认罪认罚,确保认罪认罚具结形成的合法性和公平性。此外,还应关注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法律意识,并确保其在认罪认罚过程中获得充分的法律帮助。三是不起诉审查。对于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积极适用不起诉,特别是对于初犯、偶犯或具有悔罪表现的轻罪行为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同时推动社会服务、赔偿调解等非刑罚措施的落实。
完善轻罪案件配套衔接机制。一是督促轻罪案件犯罪人进行社区矫正。检察机关应在审查起诉环节中积极评估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和改过可能性,提出适当的缓刑建议或矫正方案,并通过与社区、社工机构的合作,跟踪落实矫正措施,帮助犯罪人顺利回归社会,避免再犯。二是畅通行刑衔接渠道。行刑衔接不仅要重视畅通行政执法部门的案件移送机制,同时也要完善案件回溯机制。确保不起诉的轻罪案件仍受到有效监督,防止违法行为因未处罚或处罚不力而未得到应有的制裁。此外,在轻罪案件多发的重点领域,检察机关可与行政部门共同制定综合处理方案,将刑事司法活动与行政处罚有机结合,形成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全方位、系统性治理。三是探索统一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借助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机,针对轻微犯罪有计划地探索犯罪记录封存的范围、条件和程序,同时加强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禁止非法查询、使用和泄露封存记录。
【作者分别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研究生。本文系2022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大数据侦查的程序性控制研究”(批准号:22YJA82003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