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结构比”,即“四大检察”的履职结构比,依程序办案与依职权监督的案件结构比,依程序移送、依申请受案与主动发现的案源结构比。“三个结构比”的提出,无疑为检察机关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提供了可量化的评判依据和指引,其意义重大深远。
“三个结构比”具有重大时代价值
“三个结构比”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检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和方向指引。检察机关结合自身职能体系,适时创新性地提出“三个结构比”,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对检察工作现代化的认知深度。“三个结构比”是对一个时期、一个区域内“四大检察”履职情况的宏观判断、趋势判断和系统判断,其来源于“四大检察”履职,又能科学评价、引领、推动“四大检察”朝着更加全面、协调、充分的方向健康发展,即“三个结构比”能够从横向、静态上反映“四大检察”的发展态势,从纵向、动态上反映“四大检察”发展趋势。具体来说,从履职结构比的发展变化中,能够把握“四大检察”案件总体态势,能够促使有针对性做优强项、补齐弱项;从案件结构比的发展变化中,能够全面审视依法一体履职、综合履职的具体效果,促进法律监督整体效能的提升;从案源结构比的发展变化中,能够精准找到拓宽法律监督线索渠道、促进法律监督提质增效的手段和方法,不断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以“三个结构比”确保“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事关检察职能发挥、检察制度效能以及检察工作现代化全局和长远发展,也是检察机关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要求的重大部署。
“三个结构比”为刑事检察工作提供了方法论指引
“三个结构比”中“四大检察”的履职结构比是指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案件比重结构数值,其充分反映出刑事检察基本职能的一体化态势。“三个结构比”的要义在于坚持体系性、结构性,统筹兼顾,提升法律监督整体效能。刑事检察是检察机关的基本工作内容,因此立足刑事检察视野,应当充分重视、发挥“三个结构比”对于依法办案、强化法律监督工作的牵引指向作用,积极探索刑民交叉案件、行刑衔接案件的监督方法。
依程序办案与依职权监督的案件结构比,能够反映“四大检察”案件受理数量中司法办案与监督办案比重的结构数值。将监督办案占比作为正向指引,旨在科学评价二者职能作用发挥状态,以利于更好地实现“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据此,可以促使检察机关在刑事检察中更加积极主动地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司法活动中的违法问题,提高监督效能和公信力。同时,也有利于促进提升检察人员在办理具体刑事案件时,不将目光仅局限于案件本身,而是注意发现执法、司法中可能存在的违法线索和案件背后的社会治理顽疾,并据此找寻法律监督着力点的思维能力,以此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合理诉求,有效延伸办案效果,把法律监督做细落实。例如,可以利用数字技术对信息网络犯罪的海量证据进行筛查、比对和提取,以解决电子数据审查证明等办案难点,也可以利用数字化的优势,通过大数据平台进行模型比对、异常情况找寻等,发现潜藏的犯罪线索和犯罪苗头并及时干预和打击,以此深化检察治理效能,提升法律监督成效。
在依程序移送、依申请受案与主动发现的案源结构比中,依程序移送的案件是指由其他司法执法机关移送后受理的案件;依申请受案是指基于当事人申请而受理的案件;主动发现的案件则是指检察机关发挥主观能动性发现的案件。通过运用案源结构比,可以观察判断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的程度、水平。如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在依法办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的过程中,通过主动开展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以及在日常履职中通过大数据平台和模型对特定行业、领域内的活动异常情况进行筛查,以发现可能存在的犯罪情况等,通过这些主动履职行为可以有效把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融入检察刑事办案各个环节。
运用“三个结构比”推进刑事检察工作现代化
刑事检察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三个结构比”在推进刑事检察工作现代化方面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首先,有利于扩展刑事检察工作的职权履行取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系统观念是具有基础性的思想和工作方法”。结合刑事检察的工作实际,“三个结构比”使得刑事案件的办理趋向一体化,实现“集约配置”与“均衡布局”的结合,并通过检察业务数据的分析研判令检察资源得到科学配置和有效统一,增强了检察供给与需求的适配性、灵活性,助推监督质效持续提升。
刑事检察的基本职能包括检察侦查、审查起诉、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刑事执行监督等,在刑事检察工作中,上述职能往往呈现相互交织的情况,刑事检察工作的高质效落实离不开各项刑事检察职能的协调发展,而“三个结构比”能够充分反映刑事检察基本职能的一体化态势,因其所蕴含的系统性检察监督理念,会促使检察机关在承担部分职能时,同时考虑前后程序和相关职能的联通,如在审查起诉时发现证据的收集可能存在违法时,同时考虑是否对与之相关的活动进行监督,以及此时犯罪嫌疑人是否仍具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等,存在相关情况的则依法履行相应的检察职能。
其次,有利于深化刑事检察监督内涵。《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从深化检察权力属性基本理论角度看,“三个结构比”既有助于从法律监督整体履职的角度去考察评价刑事检察,也有助于从刑事检察的角度去看待法律监督履职的整体效果,从而破解被动办案与主动监督不够协调的难题,摒弃孤立看待刑事检察、造成刑事检察与其他三大检察相互割裂的弊端,使检察权真正整合贯通、形成整体,即刑事检察既呈现其独特的价值,同时也推动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发展,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又反过来促进刑事检察发展。
特别是在数据已经成为重要生产要素的数字时代,“三个结构比”引领下的刑事数字检察更加注重解决普遍性、系统性的问题,并按照“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路径,让类案办理、监督规则上升为系统治理措施,放大监督效应,推动大数据法律监督应用场景体系化建设,从而促进完善社会治理,助推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最后,有利于完善刑事检察监督。从刑事检察现代化理论角度看,“三个结构比”的深化意味着需要不断完善刑事指控、刑事证据规则等体系,而体系现代化是检察工作现代化的重点,因此其必定会促进各项刑事规则和理念的现代化,以及提升刑事检察组织、人员活动的科学化,进而推动刑事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三个结构比”在刑事检察工作中的落实没有最优只有更优,在要求其激发依法履职主动性的同时,也要追求能够客观、科学、真实、合理地反映履职情况。同时,要坚决杜绝数据注水和任何违背司法办案规律的行为。唯此,才能在新时代新征程上,更好地发挥“三个结构比”的价值引领意义,立足一体履职、综合履职,促进刑事检察提质增效,进而推动刑事检察工作现代化。
(作者为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