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共确定了6个方面46项改革任务,包括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勾勒出了新的蓝图。其中提出,检察机关将深化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探索建立罪错未成年人临界预防、家庭教育、分级处遇和保护处分等制度。那么,该如何构建及完善罪错未成年人处遇体系,在此刊文试作探讨,敬请关注。
◇由于具体惩戒制度设计和机制架构不够完善,目前对于不受刑事处罚未成年犯罪者矫正不甚理想,应全方位构建不受刑事处罚未成年犯罪者的处遇与管教体系,以适应少年司法发展的客观需求。
◇对于性质特别恶劣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可以考虑通过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将部分“恶意”未成年人犯罪予以惩治,以刑事惩戒手段达矫治预防之目的。
近年来,我国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的恶性案件时有见诸报端,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由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这部分未成年人无论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均不负刑事责任,但是,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实施的恶性案件严重危害着社会安宁,折射出当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存在不容乐观之处。如何矫正其不良行为和心理问题,避免其行为和心理偏差进一步发展而再次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已经成为当前社会治理和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重要问题。
针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我国目前主要确立了训诫、责令家长严加管教、治安处罚等非机构性处遇措施和工读教育等机构性处遇措施。但是,从实践层面看,训诫、责令家长严加管教、警告、罚款有的流于形式,难以达到应有效果;工读教育并非强制性,由于工读学校实际所具有的标签效应及自身所具有的特点,除非极为特殊情况,监护人一般不会主动申请将孩子送入工读学校;随着劳教所变更为强制戒毒隔离所,收容教养这一措施实际上名存实亡。从措施本身来看,其一,除了责令家长严加管教和工读教育外,其他措施均非专为这部分未成年人所设计,而是把适用于违法成人的措施适用于未成年人。其二,基本上都属于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或者行政处罚措施。其三,基本以限制或部分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为主,一般都是在封闭或者半封闭的机构中执行。
可见,目前我国不受刑事处罚未成年人违法者的处遇与管教措施无论是制度设计抑或实践运行效果,皆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制度具体设计和制度架构的不科学是目前不受刑事处罚未成年违法者矫正困境的最主要原因,我国在对待未成年人犯罪上强调“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但切实贯彻这一原则、方针的处遇与管教机制却显得不足。所以,笔者认为,应全方位构建不受刑事处罚未成年违法者的处遇与管教体系,以适应少年司法发展的客观需求。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贯彻“以教代刑”理念,构建强制性适当的矫正措施。强制性过强的措施,充满浓厚的报应主义意味,与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惩处原则与方针并非完全相符。此外,过于强烈的标签效应有碍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和身心健康,极易因交叉感染而成为滋生犯罪的土壤。
第二,构建“宽容而不纵容”的保护处分措施体系。所谓保护处分,是指在未成年人犯罪处置上由“处罚”演进为“保护”,避免动之以刑,代之以教育方法加以矫正。世界范围内少年刑法的共同特点在于在刑罚之外另行规定完善的保护处分措施,以替代和避免刑罚施加于罪错少年。保护处分措施的设计,以社区性保护处分为主、收容性保护处分为辅,注重摆脱传统刑罚和保安处分的影子。笔者认为,在完善我国现有社区性保护处分措施的基础上,可以考虑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先进经验,丰富并构建我国体系化的保护处分措施体系:
其一,扩大训诫、警告、罚款等软性措施的适用,除了单独适用,亦可作为以下其他措施的辅助性措施,用于修复不受刑事处罚未成年违法者与被害人之间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从而维护社区内的和谐与稳定。
其二,完善责令家长管教措施,可考虑在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具有相应的管教能力的情况下,让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并设定一定的管教期限。如俄罗斯对此种措施(俄罗斯《联邦刑法典》表述为“交付监管”)设置了两档期限:实施轻罪的为1个月以上2年以下,实施中等严重犯罪的为6个月以上3年以下。每隔一定期限或期限届满由处分机关对管教效果进行评估。
其三,引入假日生活辅导措施。假日生活辅导措施可以在不耽误不受刑事处罚未成年违法者正常生活、学习生活的同时,对其品德、守法精神进行培养。比如,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所规定的假日生活辅导措施可以为大陆所借鉴,并可参照台湾地区的做法,附加适用训诫、警告、罚款等软性措施。假日生活辅导的次数、执行方式等均可参考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的规定拟定。
其四,引入社区服务令。社区服务令即责令违法犯罪少年从事公益劳动或者到某一指定场所,完成一定时数且为无偿的社会服务劳动。通过社区服务令,不仅可以给予不受刑事处罚未成年违法者适当的处遇与管教,更可以通过社区服务培养其社会责任感,是以教代刑的一种有效措施。
其五,可考虑将不受刑事处罚未成年违法者纳入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目前除了设置社区服务令、假日生活辅导等保护处分措施外,有的也将保护观察作为一种重要的保护处分措施,将未成年人的学业、生活、就业、就医等置于少年观护机构的监督、辅导援助之下,通常在以下几种情况适用:一是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少年,二是作为刑罚替代措施,三是与普通刑罚配合适用,四是对采用缓处、缓诉、缓判和缓刑的少年采用,五是对假释少年采用,六是对提前解除拘禁性保护处分的少年采用。由此可见,保护观察其实与我国目前进行的社区矫正制度有异曲同工之妙。
其六,改革工读(专门)学校教育措施,将其性质定位为与社区性保护处分措施相对应的收容性保护处分措施。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实践证明,相比于拘禁性措施,学校式的感化性教育更有利于罪错未成年人的矫治和挽救。工读(专门)教育早期主要采取半工半读的办学方式,既致力于对少年文化知识、法律知识的教育,又培养其自食其力的观念和热爱劳动的习惯,帮助他们回归社会,回归正常的生活,取得了不俗的效果。但就目前而言,有的工读(专门)教育采取封闭或半封闭管理方式,教育管理模式有待改进,生源、师资紧张,举步维艰,应当进一步淡化工读痕迹,优化教育管理体制,探索改革招生方式,完成向“专门学校”的真正转变,使工读教育成为行之有效的教育挽救措施。
第三,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应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恶性案件多发态势。所谓“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是英美法系国家判断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的方式之一,根据该规则,处于一定年龄段的未成年人被推定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若控方提出相关证据证明该未成年人在行为实施时具有恶意,能够辨别是非、善恶,则对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推定可以推翻,该未成年人需要对其实施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时至今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已为印度、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国家所引入。在我国当前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恶性案件的多发态势下,对于某些性质特别恶劣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确有必要通过“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将这部分“恶意”未成年人予以入罪,以刑事惩戒手段达矫治预防之目的。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