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民检察》第10期(5月下)刊载灌南县院“一带一路”海洋生态检察保护专题系列论文。专题以4月22日灌南县检察院和人民检察杂志社联合主办的“‘一带一路’海洋生态检察保护与非法捕捞案件法律适用研讨会”为主题。
《人民检察》“一带一路”海洋生态检察保护专题共刊登了7篇文章。连云港市检察院检察长宋祥林署名文章以《立足检察职能 服务保障“一带一路“绿色发展》为题,介绍连云港市检察机关积极响应“一带一路”倡议,在促进生态文明融合发展方面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经验。一是转观念、树立绿色服务理念。将“一带一路”包容的理念贯穿到服务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坚持服务理念超前、保障措施有的放矢,以良好的生态人文环境促进“一带一路”建设科学发展。二是出真招,强化打击犯罪力度。深入研究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特点、难点以及法律适用问题,制定完善重大案件提前介入机制、专家咨询机制、公益诉讼诉前维权基金等工作机制。三是谋实效,注重生态环境修复。注重恢复性司法理念在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中的运用、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等促进被损害的生态环境逐渐向良性循环方向发展。四是求长远,构建长效惩防机制。构建形成公益诉讼专业化办案机制、建立形成“刑事、行政、民事”三检合一的办案模式。强化检察建议质效、促进主管部门依法行政。
灌南县检察院检察长张立署名文章题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办理难点及应对》,对灌南县检察院办理的江苏省近10年来最大非法捕捞案件发现的问题及形成的经验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张检提出非法捕捞水产品存在的难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海洋生态环境犯罪证据司法鉴定难。例如对于刚达到入罪标准的渔获物是否应该去冰,禁用工具、禁用方法的认定等问题。二是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的生态损失严重。通常的按照非法捕捞非法获利的数额来认定赔偿损失的数额,不能体现出非法捕捞对海洋生态造成的破坏。在修复中,在没有同种生物替代的情况下,如何替代修复值得探讨。三是法律适用难,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量刑期限过低,仅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进行量刑。已不能同等评价现在的大规模的、高度机械化的非法捕捞犯罪。二是下游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3-7年有期徒刑量刑。如果有预谋参与非法捕捞反而比无预谋的收购量刑要低,与罪责刑相适用原则不相符。文章中同时也介绍了灌南县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探索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办理新模式。一是建立形成环境资源专业化办案团队。二是强化公益诉讼诉前保障机制。三是创新探索海洋生态修复鉴定标准。四是建立调查规则和证据使用规则。五是轻轻重重、分层次提出诉讼请求。
《人民检察》还刊载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鲁杨的文章《完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鲁教授就程序法提出6方面的建议。包括完善立法、坚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有效利用庭前会议制度、不能和解、无需诉前公告、无需诉讼担保。
江苏省海洋水产研究所党委书记、研究员仲霞铭就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提出了自己的5点体会。他指出灌南县检察院办理的“601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是一次完善法律技术支撑体系的开创性探索、是一次从应用层面推动法治完善的行动倡议、是一次普及生态学常识的社会宣传、是一次“以案释法、以案普法”的公益行动、是一次自然科学与司法深度融合的创新实践。
西南政法大学西部生态法研究中心教授徐以祥以《多样化海洋生态环境修复的司法实现》为题,从三方面论证了海洋生态修复。他认为,首先,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可以选择金钱赔偿责任和行为责任两种方式。其次,在生态环境修复的具体行为方式上,也有多种选择,应当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形进行选择和组合。再次,多样化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实现需要科学的判决执行机制予以保障。
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尹吉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法律适用》为题,对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特点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完善制度的建议。他指出,近年来公益诉讼案件成为检察机关的新热点,主要集中在生态和资源领域。目前主要有刑民并进和刑民合一两种模式。他提出五个方面的建议。一是修改刑事诉讼法,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二是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正当性。三是拓展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保护范围。四是完善诉前程序和行政检察监督制度。五是扩大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范围。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邱景辉以《综合治理非法捕捞协同推进海洋生态公益保护》为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他指出检察机关对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被告人及其他共同侵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加强综合治理的制度创新和探索实践,能够获得多赢共赢的办案效果。他认为,这个案件是在海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精准行动。这样的典型案例作为一次法治公开课,胜过制发一打文件。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他认为非法捕捞海产品案件而言还要依据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进行理解与适用。第一,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之前,要先督促有管辖权的自然资源部门起诉,对方放弃诉权的,检察机关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第二,在赔偿请求中,“资源修复”和“生态修复”所需的费用,应当围绕实际损失和必然损失进行评估、鉴定、举证。第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其他共同侵害人附带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