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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的两种认定方式
2018-05-23 09:31:00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沈占明

   前几天,在浙江举办的一场全国业余围棋比赛中,一个无名选手战胜了一位业余天王。这个出乎预料的桥段就像武侠小说里初出茅庐的郭靖战胜了久负盛名的黄河四鬼,或者卑微的扫地僧打败了国师鸠摩智,本来会让众人兴奋,但结果却相反:很多人言之凿凿无名选手在作弊。

  大家依据的事实是:1.无名选手把手机放在上衣口袋里;2.无名选手自始至终匀速落子;3.无名选手在被收缴手机前后从妙手连发到臭招迭出,判若两人;4.事后将棋谱输入电脑分析,发现与低配的leela重合度达95%。

  根据以上事实,大家判定:无名选手作弊。

  法律也认定事实,裁判结果,但与这个过程相比要严谨得多。

  最谨慎的是刑事诉讼,因为裁判结果涉及到了当事人的财产、自由甚至生命,法律程序进行得格外小心翼翼,一切证明的起点都从无罪推定开始。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需要符合客观性、合法性和相关性三点要求,所以很多事实尽管裁判者明知,也需要大费周章地把证据按照以上要求包装起来,比如上述“携带手机”的事实,不但需要内心“知道”,还需要法定形式表现:照片、视频、笔录等。有了“携带手机”的事实,在判定“作弊”之前还需要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比如手机放在那里只是个巧合。

  刑事诉讼证据很多,在法庭上被一股脑拿出来,就需要互相比试一下胜负高低,所以证据在理论上又被细分为很多类别,比如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等等,不同的类别证据作用力有大小之分,如原始证据面对传来证据,就像军棋里的军长对师长,单独相遇都是实力碾压,胜负分明,而不是象棋里的马对炮,不同条件下彼此都有获胜的机会。

  另外一个关键的环节是:在刑事诉讼中,被裁判者实时参与整个事实认定的过程,表达自己的意见,对控方的指控提出抗辩。法律保护、支持甚至鼓励被裁判者的这种参与,把它作为确定事实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用这样的标准看前面的围棋“作弊”的事实,就会发现都是在“作弊者”没有发声的情况下众人单方面的怀疑和猜测,现有证据不能完整导出“作弊”结果。认定作弊,除了上述“事实”,大概还需要补充以下内容:1.手机在实时传输数据;2.作弊者接收数据的骨震耳机;3.抓获场外正在配合的同伙,获得相关笔录;4.作弊者的供述。

  如果当时警察马上介入,这些证据能够大概率获得。但这不是高考、司考、公考,而只是一场普通的业余体育比赛,不大可能动用警力,那不符合公权使用的原则,没有得到法律事先授权,成本与效果也不成比例。

  当然,正因为公权拒绝参与,体育比赛的制定者有权在比赛的范围内决定认定事实的方式和裁判的原则,这样的认定有很多先例,比如台球运动员斯蒂芬李打假球事件,世界台联认定他在7场比赛里打假球,决定对其禁赛12年,罚款4万英镑。这7场比赛视频网上都可以搜到,因为是职业斯诺克选手手指手腕间的细微力道角度猫腻,绝大多数人看不出个所以然来,但这并不妨碍世界台联作出最终认定。

  具体到上述围棋比赛,比赛组织者也有权力认定比赛事实,作出比赛裁判,在特定的时段,在特定的范围,针对特定的问题,组织者就是最高法官。

  但事实是,尽管舆情汹涌,众口一词,这场比赛的组织者自始至终却不发声,甚至认可“作弊者”最终第10名的比赛成绩,并准备了证书和奖金。唯一的行动是:在发生争议后,迅速改变比赛规则,规定选手不得把手机等任何电子设备带入比赛场馆。

  这是一个聪明的办法:完善规则堵塞漏洞远比个案寻找认定事实更重要,更简单,更有效果。这个道理,对体育比赛如此,对于法律诉讼,也是如此。

  (作者系公务员)

  编辑: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