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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公职人员利益冲突的域外模式
2018-04-19 09:03:00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张智辉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如何借鉴域外立法经验,推进我国的反腐败国家立法,是我们在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中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聂资鲁作为2013年国家社会科学重大项目“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研究”的首席专家,带领他的团队,对域外反腐败国家立法进行了深入的、多视角的研究。其阶段性研究成果《域外防止公职人员利益冲突理论与实践研究》(2016年12月,世界图书出版公司出版)一书,向我们展示了域外多个国家在防止公职人员利益冲突方面的立法及其实践,对进一步研究我国的反腐败国家立法提供了很好的可资借鉴的素材。

  “利益冲突”原本是一个多学科概念。作为法律术语,它最初用于民商事法律领域。其原义是指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在利益方面的矛盾和对抗关系,目的是对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关系加以规范和防控。作为政治学的廉政术语,“利益冲突”是指公职人员因其公职身份所代表或维护的公共利益与其个人利益之间发生的冲突。廉政的要求是任何公职人员都不得为了实现个人利益而损害公共利益。如果不能有效解决公职人员利益冲突,政府将失去公信力。而在现实社会中,利益冲突较为常见。利益冲突处理不好,就容易导致腐败。故此,如何在制度设计上有效地防止利益冲突也成为一项世界性的难题。据聂资鲁教授的研究,“大多数国家都通过制定防止利益冲突法,以预防和遏制腐败”“据不完全统计,迄今为止,世界上已有近百个国家和地区通过立法来防止公职人员利益冲突”。

  瑞典是最早开始防止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实践的国家。早在1766年,瑞典就制定了历史上第一部家庭财产公示规则,也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家庭财产收入公示法。它规定,瑞典公民有权查阅官员乃至首相的家庭财产与纳税状况。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防止官员侵吞公共财产。

  美国也是较早立法防止公职人员利益冲突的国家之一。19世纪后半叶,美国已出现了“利益冲突”一词。其时,“利益冲突”的含义是指利益相关人参与决策,或作出决定。如,185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一个针对财政部的欺诈行为的法律,禁止任何美国官员,包括国会议员因代表私人主顾向联邦政府提出赔偿要求而得到报酬。1864年6月11日,国会又通过了一项法律禁止联邦政府官员和雇员,包括国会议员,通过提供与对美国的起诉有关的服务而得到报酬,其起因是国会得知政府官员因帮助私人个人和公司获得战争部的合同而收取报酬。这些是美国最初的关于利益冲突的法律。

  加拿大是首创反腐败“利益冲突”概念和立法的国家。1964年,总理司特·皮尔逊致函政府各部部长指出,部长及其下属不能拥有与自身工作职责相冲突的利益(哪怕这种利益相当遥远),并建议制定一套官员行为准则,以减少有损政府形象的腐败丑闻频发。随后,加拿大出台了《政府官员行为准则》。1973年,加拿大联邦议会制定并通过了《利益冲突章程》,这被称为利益冲突立法的首创。该章程规定了公职人员在发生利益冲突境况下必须遵循的原则和处理的规定。1976年,政府和议会制定了《公职人员离职后行为指导原则》。1985年,又出台《公职人员利益冲突与离职后行为准则》。加拿大卓有成效的立法实践极大地推进了防止利益冲突立法的整体水平。

  大约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防止利益冲突被国际组织以及许多西方发达国家视为有效预防腐败的前瞻性策略,通过立法防止公职人员利益冲突逐渐成为欧美发达国家的共识和普遍做法。有些国家甚至把防止利益冲突的要求写入国家宪法之中,从国家宪政角度重视这个问题。受其影响,亚洲、拉美、非洲许多国家也随后在其国内立法中或增加防止利益冲突的条款,或制定防止利益冲突的单行法。

  总之,利益冲突是如何在西方产生的,西方是如何通过制度防治利益冲突的,国际组织在推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建设中起何作用,等等,都可以在《域外防止公职人员利益冲突理论与实践研究》一书中找到出处、典故和法律文本。这就使该书具有了很高的学术价值与指导实践的价值。

  近年来,聂资鲁教授主持推动湖南大学“国家腐败预防与惩治协同创新中心”的各项工作,成功地策划、举办了多次影响广泛的“腐败预防与惩治”国际、国内研讨会。笔者有幸作为该中心的成员参与了聂资鲁教授组织的学术活动,也有幸先睹为快地阅读了《域外防止公职人员利益冲突理论与实践研究》一书,深感该书值得一读。

  《域外防止公职人员利益冲突理论与实践研究》一书共七章,分别为:域外防止公职人员利益冲突立法透视、加拿大《利益冲突法》研究、美国防止利益冲突法研究、希腊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研究、OECD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研究、亚洲开发银行防止利益冲突立法研究、域外防止利益冲突立法模式分析。

  读后,有如下感受:

  (一)该书内容丰富、体系完整,视野开阔、逻辑缜密

  全书紧扣防止利益冲突立法,每章或论及一个国家的立法或一个国际组织的立法或立法模式,既可以自成体系,单独成篇,又互有联系,逻辑紧密。这种新颖的构思,很好地体现了全书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框架与细则相结合的原则。作者综合运用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知识和比较研究、实证研究、文献研究、系统研究等研究方法,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全面、系统地论述域外防止公职人员利益冲突立法的理论与实践。上述特色使该书成为同类学术专著中的上乘之作。

  (二)该书具有鲜明的时代性与实践性

  全书的行文充满着时代气息,予人以耳目一新之感,且在写作中注意把握国际社会的防止利益冲突立法趋势,并在写作中时刻把握住了当今中国反腐败立法的时代特点,在如何建构我国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建设方面作出了不少探索,提出了不少立法建议。

  (三)该书打开了研究域外反腐败立法的新视角,具有独创性与创新性

  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后,推进防止公职人员利益冲突立法成为国际社会从源头反腐败的共识与做法,据不完全统计,有逾100个国家和地区进行过防止利益冲突立法。目前,域外的相关立法经验相当丰富。学者们在进行研究之时面临的一个普遍性难题就是对于这些丰富的资料与实践经验该作何取舍。简单的拿来主义固然不可采用,摒弃一切文献、经验闭门造车也不可取。该书作者博览域外相关法律法规,兼采众家之长,在此基础上进行独立思考,认真探索当代中国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建设的规律,意在增强反腐败立法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实效性。在研究视角上实现了新的突破,在研究方法上进行了创新。

  (四)该书采用比较、实证的研究方法

  作者针对国际组织与各国防止利益冲突的立法观点与立法文本进行比较,分析其内在联系与逻辑性,把深层次的理论思考与解决现实问题紧密结合起来、把立法分析与执法效果评估紧密结合起来,形成了一个具有自身特色的理论分析框架,在一个较高的层次上体现出理论性、现实性、针对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此外,该书注重运用具体的案例与数据进行论证与评估,使结论更具逻辑性与说服力。

  《域外防止公职人员利益冲突理论与实践研究》作为一本论述反腐败立法的专著,在许多问题上的论述是大胆的、有见地的,无论对理论工作者还是实践工作者都将有帮助和启迪。

  (作者为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编辑: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