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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出具方式
2018-04-09 08:55:00  来源:检察日报

    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后,有的地方公安机关对于在刑事案件中依法收集、出具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记录情况出现了不同认识,有的不再为办案单位出具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有的在出具形式上理解不一,导致产生使用障碍。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三方面完善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出具方式。

  办案机关基于办案需要查询违法犯罪记录不应受限制。《意见》旨在为公安机关向人民群众和社会主体提供便捷规范查询服务而确立工作指引,限定出具范围,如明确规定公安派出所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办理。但是,办案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查询犯罪嫌疑人的前科情况,是为了依法客观全面地收集其个人情况,进而准确地认定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以便恰当地定罪量刑,故而不应当受到限制。

  办案机关查询和使用有无必要设定期限应与办案需要相适应。办案机关基于精准追诉犯罪嫌疑人的目的,需要全面准确获得有关前科劣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是否有法定从轻或者从重处罚情节(累犯)、是否有酌定从轻或者从重处罚情节(再犯)等,不应当限制查询期限。对于是否应当对办案机关查询违法犯罪记录设定期限,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司法实务中,可能是基于犯罪查询系统存在信息滞后等因素,往往会在出具的犯罪记录查询证明中标注“本证明仅限在一个月内使用”或者某一特定时段内使用,容易导致该证明在刑事诉讼某个阶段过期失效,造成不必要的证据瑕疵。建议对这种出具形式予以调整完善。

  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内容须明确列出。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犯罪记录查询证明的载明内容,对此可以借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第22条规定,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中载明如下信息: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等;有无犯罪记录;如果有犯罪记录的,载明作出判决、裁定的法院,判决时间和结果,存在多次犯罪记录的,依法院判决、裁定的时间顺序,列明所有犯罪记录;等等。司法实践中,可以尝试探索直接打印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网页等形式证明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记录。

  (作者单位: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