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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应坚持罪责实质评价
2018-01-16 10:09:00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刘卉

   王力军无许可证收购玉米改判无罪案的启示是:刑事司法应当坚持罪责的实质评价,充分体现国法、天理、人情的统一。应当依据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概念三特征,建立“三要件二层级”的犯罪构成体系,行为成立犯罪必须具备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应受惩罚性三要件。刑事违法性是行为触犯刑法法规,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法条文本层面的评价;社会危害性是行为实质违法的评价;应受刑罚惩罚性是行为人对其触犯刑律的危害行为可谴责性的评价。危害性和可谴责性是在刑事违法性基础上的实质评价,认定的犯罪不仅违法而且有害、有责,方能合乎天理人情。

  编辑: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