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类别:法律政策
咨询内容:《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已于2020年7月31日起施行,第26条规定:“检察委员会召开会议,经检察长决定,不担任检察委员会委员的院领导和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必要时,可以决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请问“其他有关人员”是否包括如公安机关、纪委监委等检察系统以外的人员?如果检察系统以外的人员可以列席,能否全程列席还是仅部分环节列席?
最高检专家组解答意见: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第26条的规定,检察长可以决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检察委员会。“其他有关人员”,指的是与讨论的议题相关,能够帮助检察委员会准确作出决定的人员。检察委员会是检察机关内部讨论案件的决策机构。一般认为,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不邀请系统外的人员列席。《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第26条所称的“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一般是指上级人民检察院讨论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审议的案件时,邀请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人员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