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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连云港市检察机关“互联网+”海洋生态修复劳务代偿模式获全省推广
2022-07-27 08:50:00  来源: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近日,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在海洋公益诉讼办案中形成“互联网+”海洋生态修复劳务代偿模式,获评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三批改革试点经验做法,被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肯定,获批在全省范围内复制推广。

  2021年2月5日,连云区检察院诉请的全国首例《民法典》实施以后以劳务代偿替代性修复海洋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获得法院判决支持。

  办案中,检察机关与生态环境部门协同开展劳务代偿办案工作,以公益诉讼指挥平台对接江苏省湾滩综合管理系统,借助该系统的监控手段跟踪监督被告的劳务代偿工作内容,切实解决司法劳务代偿工作中的监管难题,为检察机关在办理生态环境类公益诉讼案件中适用劳务代偿替代性修复方式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办案经验。

  案情链接:以劳务代偿方式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民法典》实施后全国首例判决

  2020年5月19日至20日,孙某某明知该时期为海洋伏季休渔期,仍驾驶渔船在连云港海域使用国家禁止使用渔具拖曳水冲齿耙耙刺捕捞黄蛤(俗成“黄蚬子”)2820公斤,经渔政部门拍卖得款人民币15228元。

  同年9月24日,连云区人民检察院以孙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灌南县人民法院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委托连云港市海洋与渔业发展促进中心海洋牧场管理科科长伏光辉出具的专家意见表明,连云港海域“黄蛤”(俗称“黄蚬子”)资源丰富,该类海洋生物可作为海洋鱼虾蟹等生物天然饵,具有极其强大的滤水、固碳等功能,使用涉案禁用渔具利用水泵将这种埋栖生活的贝类生物冲翻入网、冲洗过滤,损害海洋生物资源本身的同时,也间接损害了海洋生物累积、海洋栖息地价值等海洋生态。该案中,孙某某在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损害海洋渔业资源和海洋生态,需承担修复费用人民币7.19万元。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其中侵权责任编增加了“破坏生态”这一侵权形态,将环境侵权责任细化为“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两种情形,这为“破坏生态”侵权责任的主张提供了实体法依据。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孙某某的家庭成员突然遭遇重大疾病,孙某某表示无力承担该案的海洋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连云区检察院在调查核实其家庭经济情况后,根据江苏省“湾长制”工作属地管辖的工作办法,委托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小口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小口村村委会)出具“劳务代偿”方案,确定孙某某通过以特定方式劳务代偿在2年时间替代性开展海洋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2021年1月6日,连云区人民检察院向灌南县人民法院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最终,法庭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捕捞渔具拖曳水冲齿耙耙刺网予以没收;渔获物拍卖款15228元予以追缴;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孙某某于2021年、2022年禁渔期(每年5月1日至9月1日)共计248天,按照连云港市赣榆区夏季作息时间提供环境公益劳务,以抵偿其应支付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7.19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连云港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编辑: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