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切实维护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近日,市院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局会签了《关于加强支持起诉工作的协作意见》,该《意见》共计20条。
一是细化适用范围。该协作意见明确对侵害农民工、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以及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案件,可以支持受损害的个人或单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要包括:追索劳动报酬的;受侵害的未成年人请求撤销和变更监护权的;追索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的;因食品、药品安全问题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而请求民事赔偿的;国有资产流失的等案件类型。
二是明确各方职责。检察院对符合支持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在诉前、诉中及执行阶段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支持;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各方共同会商与研讨;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需要检察院支持起诉的案件后,应当将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起诉事实等相关情况以电话或书面等方式通报检察院。检察院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支持起诉。司法局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符合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案件,需要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应当及时通报案情。
三是规范工作程序。法院对检察院支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检察院,检察院应当在开庭时派员出席法庭。检察院以支持起诉人的身份参与支持起诉案件的庭审;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调解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时,应当列明系检察院支持起诉的案件;法院对检察院支持起诉的案件,在送达裁判文书时同时抄送检察院,若当事人提出上诉,应当及时将上诉情况、二审裁判情况等通报检察院。
四是建立常态联络机制。各单位确定1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联系;每季度互相通报案件情况,每年召开一次工作联席会,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方对具有典型指导意义的案件及时总结提炼后共同对外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