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一)江苏付某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1.基本案情
2017年3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付某某知道其从上家购进的“曲芝韵”、“古方”等非正规渠道生产的减肥胶囊可能含有危害人体健康成分,仍通过被告人张某等人在网上销售。张某在收取买家订单和货款后,将买家信息、货物种类、数量通过微信发送给付某某,付某某根据张某的发货订单,从广东省广州市将减肥胶囊及包装材料寄给张某的客户王某、贡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销售金额共计21万余元。2018年4月8日,公安机关在付某某处查获“曲芝韵”减肥胶囊2705瓶、“古方”减肥胶囊2475瓶、粉色胶囊3107瓶、散装胶囊20余公斤及包装材料、快递单、账本等物品。经检测,从付某某处查获的“曲芝韵”、“古方”、粉色减肥胶囊及散装胶囊中均检测出法律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
2.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2019年)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张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二被告人涉案金额均超过20万元,属有其他严重情节,应依法惩处。付某某、张某共同实施的销售行为部分,构成共同犯罪。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付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被告人张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五万元;扣押的有毒、有害食品依法没收。
3.典型意义
近年来,危害食药安全犯罪出现向互联网蔓延的新趋势,犯罪分子利用淘宝等网店、微信朋友圈及快递服务等便利条件实施犯罪,参与人员多,牵涉地域广,犯罪手段隐蔽。相关部门不断提高打击力度,应对危害食药安全网络犯罪的新趋势,取得良好效果。本案中,被告人付某某从他人处购进非正规减肥胶囊产品,通过张某等人在网上销售,张某通过网络向其客户加价销售,将订单信息通过微信发给付某某,由付某某直接发货,一、二审法院认为付某某、张某构成共同犯罪,综合发货明细和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证据,并结合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认定销售数量和犯罪金额,认定和处理依据确实、充分,为有力打击危害食药安全网络犯罪提供了经验和参考。
(二)陕西李某某等非法经营案
1.基本案情
2009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挂靠西安某医药公司,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李某某将非法购进的药品存放于其租赁的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三处民房内,后加价销售给药店、个人及其实际控制的西安市某诊所。被告人李某利在明知李某某没有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受雇于李某某负责管理库房药品发放、记账,帮助其销售药品。2017年2月22日,公安机关在李某某租赁的民房内查获大量未销售的药品及销售账本。经鉴定,李某某、李某利非法经营药品的金额共计16383365.12元。
2.裁判结果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2018年)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李某利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金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某某作为经营负责人,联系挂靠单位、租赁房屋、购买药品、雇佣并指使他人对外销售,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利受雇于李某某,负责药品收发、记账等,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李某利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扣押在案的药品依法予以没收。
3.典型意义
食药安全监管要严把每一道防线,不仅要严管生产环节,维护生产秩序,保证食品、药品质量,还要严管流通环节,维护流通秩序,打击非法经营等行为。药品生产、储运、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专业性强,风险性高,加强药品经营许可监管,严管流通秩序,对保证药品安全亦尤为重要。被告人李某某等非法经营一案是发生在药品流通领域的一起重大典型案件。李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采取挂靠有经营资质企业的方式,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从2009年至2017年案发,无资质从事药品经营达8年之久,经营行为长期脱离监管,销售金额达1600余万元,严重破坏药品经营管理秩序,依法惩处各被告人,对有效扼制相关犯罪,具有积极的示范做用。
(三)河南吕某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1.基本案情
自2013年起,被告人吕某某购进生产设备及空胶囊壳等大量生产原料,先后伙同被告人吕某省、吕某伟、吕某运(另案处理)等人辗转在河南省中牟县白沙镇大雍庄、沈丘县南杨集、冯营乡吕集村等地生产非法添加非食品原料的补肾壮阳类、降糖降压类等假冒保健品,吕某伟还在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沈阳市、重庆市、河南省信阳市等药交会上散发保健品代加工名片,进行宣传,招揽客户。吕某某生产假冒保健品后通过物流发货对外销售给李某(另案处理)等人,李某又包装成“圣傲”牌雪源软胶囊、“逸身沁”牌红花红景天软胶囊等假冒保健品,面向全国销售。其间,吕某省还伙同吕某伟自行生产此类假冒保健品对外邮寄销售。截止案发,吕某某通过物流向李某等人销售非法生产的保健品,并通过他人银行账户收取货款5173425元。吕某省涉案金额3020047元,吕某伟涉案金额345780元。经抽样检验,上述保健品及原料中检测出国家禁止添加的格列本脲和西地那非成分。
2.裁判结果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2019年)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吕某省、吕某伟在生产、销售的假冒保健品中掺入国家禁止添加的非食品原料,其中,吕某某销售金额517万余元,吕某省销售金额302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吕某伟销售金额34万余元,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吕某某、吕某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吕某省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据此,依法判处:一、被告人吕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二百万元。二、被告人吕某省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五十万元;撤销缓刑与前罪所判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五十万三千元。三、被告人吕某伟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四、对被告人吕某某、吕某省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3.典型意义
为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坚决贯彻依法从严惩处原则,人民法院审理危害食药安全刑事案件,综合利用自由刑、财产刑等刑罚措施,充分发挥刑法的威慑作用,保障刑法实施的效果,对此类犯罪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其中,针对危害食药安全犯罪的贪利性特点,注重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剥夺再犯能力和条件。近年来,在保健食品中添加药品予以销售案件多发,这些保健食品中虽添有药品,但仍以食品名义对外销售,依据相关规定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此类案件危害性大,一直以来都是打击的重点。本案中,被告人吕某某等人生产、销售金额达500余万元,从中获取巨额利益,一、二审法院在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除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外,还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斩断其再犯的经济基础。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
(一)北京杨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1.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某村经营一家早餐店。2019年1月11日,北京市昌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工作人员向其经营的早餐店送达《关于餐饮业小麦粉制品禁止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食品添加剂的告知书》,明确向其告知了国家关于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2019年1月15日,北京市昌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工作人员对杨某某经营的早餐店进行执法检查,并对其制作用于出售的包子进行取样检测。经检测,杨某某当日制作并出售的包子中铝残留量为1002mg/kg。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1月15日被民警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民警在其早餐店内当场查获并扣押含铝泡打粉一桶。
2019年3月28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提起公诉。
2.裁判结果
2019年6月28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3.典型意义
一是坚决贯彻“四个最严”要求,严厉惩罚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生产、销售含铝泡打粉包子类行为看似普通,消费者偶尔食用可能也不会产生严重后果,但是如果长期食用此类食品,铝元素会附着在体内无法代谢,给人体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会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因此,必须用最严谨的标准规范添加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本案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严格监管,公安机关及时侦查,检察机关坚持罚当其罪,依法从严从快批捕、起诉,人民法院及时作出有罪判决,并对被告人杨某某处以罚金,体现了执法、司法机关坚决贯彻“四个最严”要求,严厉惩罚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决心。食品安全无小事,只要被告人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构成犯罪,就应依法严厉惩处。
二是本案的办理,对规范市场、保护食品安全具有重要警示和示范意义。一方面对执法、司法机关严格履行监管和司法职责有着很强的示范作用,另一方面,对那些不遵守国家法律、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分子具有很强的警示作用,可以起到从源头上遏制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效果。
三是结合案例开展普法宣传,预防此类犯罪再次发生。本案中,执法、司法机关主动到食品生产销售集中的场所,结合包括本案在内的典型案例开展宣传,通过展板展示、社区主题讲座等形式,解读法律法规、以案释法,有力震慑可能存在的违法苗头。从近三个月执法办案反馈来看,发案区域内未再发现此类犯罪行为,切实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维护了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二)上海李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
1.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为上海某药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房公司)药品采购负责人。自2017年9月起,李某私自从非正规渠道低价购入大量来源不明的中药饮片,由仓库负责人、被告人齐某春负责管理、收发,将上述中药饮片配送至药房公司门店进行销售。期间,李某、齐某春还对部分中药饮片进行包装和贴标。
2018年2月27日,上海市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上海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在对药房公司某门店检查时,当场查获3包上述来源不明的中药饮片,随后民警将该店店长、被告人丁某春抓获。次日,公安机关对药房公司仓库依法搜查,当场查获300余种上述来源不明的中药饮片和30张用于贴标的药品合格证,并将仓库负责人、被告人齐某春抓获。同年3月3日,公安机关在浙江省嘉兴市将被告人李某抓获归案。
经上海市食药监局认定,上述从药房公司某门店查获的3包中药饮片和从仓库查获的216种中药饮片是假药。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上述涉案药品中的24种中药饮片抽检,有14种性状、成分或含量等不符合《中国药典》或《上海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标准的规定。
2018年6月4日,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以李某、丁某春、齐某春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移送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9月6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李某、齐某春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丁某春涉嫌销售假药罪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
2.裁判结果
2018年11月13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李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齐某春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丁某春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齐某春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3.典型意义
本案是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充分发挥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准确、有效打击中药领域假药犯罪的典型案件。
一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形成打击合力,保障中药行业良性健康发展。中药是中国特色医疗卫生体系的瑰宝,国家一直以来高度重视推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但近年来,有少数不法分子利欲熏心、弄虚作假,导致中药市场出现了良莠不齐、鱼龙混杂的状况,必须予以严厉打击。本案中,行政执法机关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并移送违法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侦查,扣押关键物证,检察机关第一时间提前介入,提出引导侦查取证意见建议,确保及时固定和收集证据,为法院后续依法裁判奠定了基础。本案为打击中药饮片领域违法犯罪提供了样本,有助于警示中药经营者在从业过程中严格依法规范经营,促进中药行业良性健康发展。
二是精准把握案件定性,严格按照中药标准认定实质假药。中药类产品属性繁多,既有“食药同源”产品,又有纯药物类甚至毒性产品等。检察机关在引导侦查取证过程中,第一时间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就查获的中药产品分类问题进行研讨,明确应结合实际用途、销售地点、包装特征、宣传情况等方面,准确界定涉案产品是否属于药品,进而研判是否应当认定为假药。经检测,在抽检的24种中药饮片中,有14种涉案中药饮片属于“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以及“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实质假药,明确了涉案假药的实质危害性。
三是对标“四个最严”,强化追究刑责后的社会治理。为了体现“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在本案刑事判决后,检察机关建议上海市药品监管部门将李某、齐某春、丁某春三人纳入药品从业“黑名单”,除对涉案单位行政罚款外,药房公司及其涉案下属门店均已被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彻底杜绝了涉案人员继续从事药品经营的可能,充分体现了“四个最严”的惩治效果。
(三)江苏海安朱某某等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1.基本案情
2018年7月,江苏省海安市市民张某听信网络药品销售人员关于“医保回收药、价廉物美”的宣传,为其做过心脏搭桥手术的妻子,从网上以每盒50元的低价购得预防血栓药品“波立维”30盒。张某购买后却发现药品包装粗糙,遂送药至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该局鉴定该“波立维”为假药后,随即向公安机关移送这一涉嫌犯罪案件线索。
经查明,2017年2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朱某某明知涉案“波立维”“立普妥”“可定”等9种药品系他人生产的假药,仍大量购入,并组织被告人吴某某等5人通过层层发展下线的方式在全国多地通过微信销售牟利。山东、湖北、云南3家连锁药企以及白某某等42人参与其中,各犯罪单位及犯罪行为人均明知所销售的药品系假药,仍公开销售,造成假药在全国众多地区扩散。朱某某个人销售假药83.7万余元,被害人达2000余人。
2019年4月22日,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以上述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涉嫌销售假药罪,向海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裁判结果
2019年7月9日,海安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朱某某等42人及3家单位的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朱某某销售假药80余万元,数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1万元,其余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一个月至有期徒刑四年不等的刑罚,三被告单位被判处罚金。判决宣告禁止徐某某等38名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同时,判令朱某某等在全国发行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发出消费警示,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共计238万余元。
各被告人、被告单位均认罪服判,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3.典型意义
一是落实“四个最严”要求,重拳打击确保“一个不放过”。本案中,假药销售系通过网络进行,查处难。犯罪嫌疑人销售的“波立维”“立普妥”“可定”等药基本都是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的“救命药”,假药流入市场,直接危害患者的生命安全,社会危害极大。执法和司法机关以高度的责任心,全力投入案件,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涉案线索后,立即启动两法衔接相关工作。公安机关及时立案,检察机关同步介入,共同会商案情,制定侦查方案,共同派员调查取证,朱某某到案后,根据朱某某的交代和网络销售痕迹,将涉网的犯罪嫌疑人一网打尽。同时落实司法为民措施,及时告知被害人案件进展,引导被害人理性维权。
二是坚持不枉不纵,依法精准指控犯罪。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始终围绕以审判为中心的原则,运用证据完善指控体系,确保庭审效果。首先,根据上游犯罪行为人朱某某犯罪团伙中的徐某、周某、于某等人罪行较轻、希望从轻的心理状态综合考量,适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这三名被告人认识到只有认罪服法才有出路,他们稳定的供述,为庭审提供了有力支撑,促使被告人朱某某当庭认罪,确认上游犯罪行为人购买的药品均系假药。结合扣押药品的鉴定结论,证实整个销售链条的药品均为假药,通过下游犯罪行为人的聊天记录、物流清单、转账记录、扣押账本等书证逐一厘清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除有个别被告人提出少量药品被其自用,其他被告人均未提出相反辩解,所有被告人均认罪服判,无一上诉。
三是通过公益诉讼,综合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大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助推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要求,海安市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同步推进刑事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让销售假药的犯罪分子既承担刑事责任,又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该院经审查案件,探索性提出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全国发行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发出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不要购买和服用涉案假药的诉讼请求,均得到了法院判决支持。惩罚性赔偿金将纳入消费公益金,用于受害群众的救助性赔付,全面保护受害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是延伸检察职能,促进社会治理。检察机关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同时,发出职业禁止令,得到了法院判决支持。同时,向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加大对本地药品市场包括正规药店的监管力度。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真采纳落实该检察建议,积极开展全市场专项整治,加大宣传力度。该案被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写入2019年7月失信风险警示报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药品经营者敲响了警钟,同时帮助广大消费者进一步提高了用药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公安部典型案例
(一)江西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系列案
1.基本案情
2019年9月,江西省景德镇市公安局通过缜密侦查、集中收网,成功侦破“6.30”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系列案,捣毁犯罪窝点3个,抓获犯罪嫌疑人30名,现场查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冷粉10余吨。经查,景德镇市赣兴食品厂等3家工厂在生产加工冷粉过程中,为实现增重、美观、防腐等效果,超范围使用焦亚硫酸钠溶液浸泡2至3个小时后,再行包装销售,累计涉案金额2000余万元。
2.办理现状
已经移送起诉(12月12日)。
3.典型意义
该案是食品安全领域加强行刑衔接、有力打击滥用食品添加剂犯罪的一起典型案例。
(二)四川张某某等生产销售假药案
1.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在公安部组织协调下,四川省成都市公安机关集中收网,成功侦破成都“8.21”生产销售假药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6名,捣毁制售假药窝点5个。经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等人成立所谓的“爱心会”,注册成立某医药科技公司为掩护,收取会费并承诺免费医疗、养老,以类似传销的手段快速发展老年人“会员”,同时在成都市等地设立制售假药窝点,以中药材等作为原材料大量生产药丸、药膏等20余种假药,标称具有治疗肿瘤、肝病、肾病等疗效,向“爱心会”会员大量销售,总涉案金额4.3亿余元。
2.办理现状
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3.典型意义
该案是利用传销手段大规模销售假药坑害老年人的一起典型案件。
(三)广西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1.基本案情
2019年7月,在公安部组织协调下,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公安机关成功侦破“7.0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捣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及其原料的“黑工厂”“黑窝点”2个,扣押有毒有害原料20公斤。经查,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在江苏省太仓市设立生产窝点,组织人员研发、生产“2-羟基丙基去甲他达拉非”等有毒有害物质,山东省荣成市郭某某购买使用上述物质加工成牡蛎蛋白粉等中间产品,南宁市某食品公司以该牡蛎蛋白粉为原料,生产加工“海参牡蛎颗粒”等食品进行销售,涉案金额2.7亿余元。
2.办理现状
已经移送起诉(10月8日)。
3.典型意义
该案是公安机关有力打击制售新型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并推动出台国标检测方法、突破法律适用瓶颈的一起典型案件。
四、市场监管总局典型案例
(一)江苏镇江王某等人制售假酒案
1.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江苏镇江市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城乡结合处民房院内有人制售假酒。镇江市新区市场监管局立即会同公安机关,成立联合专案组共同查处。专案组以“端窝点、断源头、破网络、抓主犯”为工作目标,经过8个月的艰苦调查,通过蹲点守候、侦控技术等手段,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王某等人。2019年7月8日,专案组对4处大规模的制假窝点开展集中收网行动。现场查扣假酒1600余箱,涉及洋河、国缘、五粮液、茅台等10余个品牌,查获各类作案工具千余件,抓获王某等犯罪嫌疑人6名。经查,2016年以来王某等人共制售涉案假酒约12000件(瓶),涉案货值5000余万元。
2.典型意义
一是该案采取专案调查,案件查处扎实深入。该案制售假酒团伙线上联系,线下交易,现金结账,行为隐蔽、反侦查意识极强,该团伙每天销售量大,社会危害严重。针对此情况,办案机构专门设立专案组,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力协作、各司其职开展专案调查,专案组明确职责分工,开展电子证据固定、审查扩线、银行查询、定位抓捕等工作,查明假酒制作和销售的犯罪事实以及其他代理真实身份、活动地点等情况,深入扎实推进专案查处工作。
二是深入摸排,铲除整个违法犯罪网络。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通过线索分析和嫌疑人交代,犯罪嫌疑人王某等人假酒的包装都来自河南、浙江等地,专案组继续深入开展侦查工作,摸清其上线具体位置、交易方式,待时机成熟集中行动,联合相关部门及时铲除上线生产窝点。同时积极扩大战果,跟踪摸排,扩线侦查,顺藤摸瓜,铲除整个销售网络下线。
三是加强协作,构建立体打假常效机制。案件查处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协同作战,共同推进专案侦查工作;加强与检察院、法院的协调,畅通司法通道,形成司法共识,确保案件质量;加强政企协作,引入被侵权企业参与案件定性甄别,发挥企业专业手段第一时间锁定假冒产品。由此建立起高效、立体的市场监管打假协同机制。
(二)湖南娄底非法制售假冒坚果案
1.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娄底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公安局摧毁一家制售假冒沃隆牌每日坚果黑工厂,现场查扣原材料扁桃仁49箱1100余公斤、腰果仁46箱1000余公斤、核桃仁77箱770公斤、蓝莓26箱,葡萄干47箱,蔓越莓蜜饯115箱以及假冒沃隆牌每日坚果成品13000余包,拘留主要犯罪嫌疑人李某武等2人,查扣生产用烘焙机等生产设备,涉案物品装满四台重型货车。
2.典型意义
该案隐蔽性强、涉案范围广、危害大,违法分子将加工窝点设在城乡结合部,通过微信、QQ、电话等进行联系,由下线将货款转账给上线,上线安排快递公司送货,不直接见面、不直接收货款、不直接交货;从原料、外包装标签标识到成品的销售,涉案范围辐射四川、广东等多个省市,形成了完整的犯罪网络;加工场所极其简陋,地面脏乱差,工人没有相关健康证明,具有社会危害性。市场监管部门克服困难,充分利用行刑衔接机制,加强与公安机关的信息交流互通,共同研究和分析执法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开展严厉打击,成功查处本案。
(三)重庆制售有毒有害假冒保健食品案
1.基本案情
2019年9月,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管局和公安局以重庆地区网上销售的涉嫌假冒保健食品为线索,赴福建省泉州市成功打掉3个通过异地加工、网络推销、邮寄快递,制售有毒有害假冒保健食品和假药的黑窝点,抓获犯罪嫌疑人7名,查获“雪域藏宝”“勃金V8靶向活性肽”等添加枸橼酸西地那非的假冒保健食品(食品)和假药27种80余万粒、标签2000余万套、生产设备3台,涉案金额8000余万元。
2.典型意义
一是该案是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中查办的一起典型案件,涉众面广、违法手段独特、涉及人员多、涉案金额大,成功查处该案有力展现了新组建的市场监管部门维护群众切身利益,溯源打击各类违法行为的决心和能力。
二是该案隐蔽性强,生产销售网络“家族化”,网点均通过网络、快递等渠道销售,业务也单线联系,生产窝点租用普通民房,生产人员平时吃住都在室内,很少外出,原料采购、成品发货采用小货车运送。执法人员通过线上巡查和线下蹲点、跟踪相结合,充分掌握案件线索后,端掉窝点。
三是该案欺骗性深,犯罪团伙为博人眼球,大量印制英文或阿拉伯文的包装、标签以及说明书,包装精致,有保健食品蓝帽标志,并宣称纯天然成分。所标的生产企业如“美国辉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仅从产品本身上看,是一种天然安全的高科技新产品,实为非法添加了枸橼酸西地那非等有毒有害药物成分,产品副作用大,危害性强。
四是行刑衔接机制成功有效。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管局注重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组建“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联合执法办公室”,民警与市场监管人员合署办公,实行双重管理。本案中,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管局利用与区公安局的情报共享、联合打击机制,共同开展网上巡查,掌握违法线索,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后,及时抽调精干力量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工作,凭借扎实的业务知识及物品鉴别的专业技能,对产品生产设备、生产条件进行专业研判,检验27批次涉案产品,为案件提供涉案产品违法定性专业支撑,促进了案件快速、高效查处。
五、国家药监局典型案例
(一)陕西任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
1.基本案情
2015年9月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在对陕西百家药厨医药有限公司旗下三家门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标示为陕西龙力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当归”等36个品种中药饮片质量可疑。经核查,陕西龙力药业有限公司未生产过上述中药饮片。陕西百家药厨医药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药。因该案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省食药监管局稽查局立即启动行刑衔接机制,于2015年11月将此案移交西安市公安局环境和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查处,并抽调业务骨干配合。
2016年6月,公安机关在省食药监管局稽查局的配合下,将隐藏在幸福北路79号院内的生产假冒饮片窝点查获。现场查扣了大量已包装待售的标示渭源县济仁堂牌的中药饮片和未完成包装的中药饮片、标示渭源县济仁堂牌的中药饮片包装袋及相关资质材料等物品。经协查,所查扣的标示渭源县济仁堂牌中药饮片系未经批准生产应按假药论处。
司法机关审理查明,任某某系陕西省药材公司东城采供站的法定代表人,自2014年7月以来,任某某组织任某军、赵某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不具备中药饮片生产条件的情况下,以省药材公司东城采供站中药饮片部的名义雇用张某民、张某田、任某妮、孙某磊等人在西安市新城区东站路58号院内生产中药饮片,冒充渭源县济仁堂牌产品销往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刘某梅身为百家药厨的法定代表人,明知所销售的渭源县济仁堂牌中药饮片系任某军等人组织他人非法生产仍购进予以销售。百家药厨因销售假药被公安机关和省食药监管局查处后,任某某、任某军等人又将生产窝点搬至西安市幸福北路79号院内,继续以上述方式生产假冒渭源县济仁堂牌中药饮片予以销售。
2016年8月,省食药监管局稽查局将公安机关通报的涉案下线零售药店及医疗机构交办给相关地市药品监管部门,要求依法查处,目前均已处置完成。
2.裁判结果及办理现状
司法机关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某等8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违法行为而进行生产、销售,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依法判处任某某、任某军、赵某、刘某梅、张某民、张某田、任某妮、孙某磊等8人十二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计1900万,目前除孙某磊刑满释放外,其余人员均在服刑。
2018年8月接到司法机关转来的任某某等8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刑事判决书及裁定书。2019年经省药监局多次讨论,认为司法机关追究了上述8人的刑事责任,但药监部门还应依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联合颁布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和为其销售假药提供便利条件的药品批发企业进行立案处理。
省药监局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讨论并与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进行沟通,请示相关部门后,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任某某等8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拟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版)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对为他人经营药品提供便利条件的药品批发企业作出罚款和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3.典型意义
一是此案是《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陕西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生动实践,为今后药品行刑衔接案件的侦破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也为行刑衔接工作提供了可借鉴的运作模式。顺利侦破此案与各部门紧密协作是密不可分的,无论是行政机关在日常执法活动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及时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协查、认定,还是在案件侦查过程中行刑联动,作出刑事判决后通报行政机关,再由行政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照、从业资格罚等行政处罚,环环相扣,缺一不可,正是工作办法与实施细则为案件侦破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
二是加强“行刑衔接”必须提高执法合力,打击药品制假售假必须瞄准重点,注重找案源、查案件、办铁案,突出查处大案要案。此案中,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积极配合,行刑联动,及时移交并出具认定结论等做法有效地破解了药监部门在打击假药团伙和窝点案件中孤军奋战、侦查手段不足的困局,也破解了公安机关在办理假药案件中缺乏专业法规知识和检验技术支持的困局,此案的顺利侦破,使得行刑衔接各项制度得以真正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了行刑双方对行刑衔接重要性的认识,为今后行刑衔接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江西娄某某非法经营未经注册隐形眼镜案
1.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14日,江西省食品药品稽查局接到网上非法销售美瞳的案件线索后,经过分析研判认为,该案件属于利用网络非法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涉案金额高、销售范围广、违法手段隐蔽性强、造成的危害大。通过对相关线索的核查,初步认定娄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未经注册进口医疗器械隐形眼镜,交易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要求,将线索移交江西省公安厅进一步侦办。公安部门接到案件线索后,通过技术侦查手段,成功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娄某某。经审讯,娄某某供认非法交易额达28.3354万元。
2.裁判结果及办理现状
该案件被评为全国食品药品稽查执法优秀案例,入选2017年江西省食品药品十大典型案例。江西省局按照行刑衔接案件查处工作要求,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做好案件查处和风险控制工作;对违法产品采取控制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对无证经营行为,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妥善做好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
娄某某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未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许可,利用互联网非法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隐形眼镜,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南昌市公安局完成了侦查工作,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审判,2018年7月18日出具《刑事判决书》(2018赣0102刑初378号),被告人娄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3.典型意义
一是违法行为隐蔽性强。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利用QQ、微信、微博等推销产品成为一种新型经营的营销方式,这种营销方式具有受众广、精确度高、互动性强、支付便捷和效果突出等特点,但也存在违法交易隐蔽,对涉及微信、手机通讯、资金交易等行政监管追查难等突出问题。就本案而言,娄某某从大学开始就从事代购活动,通过做平面广告模特和微信、微博的推广,积累了大量粉丝,成为了一名网络红人。在销售隐形眼镜时,只需要在朋友圈内分享,粉丝们出于对偶像的信任,往往容易放松警惕。由于朋友圈内的信息对外是隐蔽的,执法人员难以通过正常渠道获得案源线索,这对违法行为的发现和查处带来较大的困难。
二是调查核实难度大。这是一起利用互联网从事非法经营医疗器械的典型案件。涉案当事人利用网络进行销售,当事人身份隐蔽,经营场所难以确定,违法行为调查取证困难。同时,犯罪嫌疑人娄某某具有一定的反侦查经验,其户籍地为南昌,但其本人长期在安徽马鞍山从事网络销售活动,跨地域办案给执法人员的调查工作增加了很多难度。
三是药监部门和公安部门通力合作,推进医疗器械行刑衔接工作。本案是一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公安部门密切合作,深挖线索,共同破获的非法经营医疗器械案件。在初查过程中,江西省食品药品稽查局没有因为现有的执法手段难以锁定犯罪嫌疑人而裹足不前,而是积极核查现有线索,加强与公安部门沟通协调,在尚未达到立案移送标准的情况下,先行移送案件线索。由公安机关锁定犯罪嫌疑人后,药监稽查人员再进行补充调查,从而加快了案件查办进度。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以后,药监稽查人员继续发挥专业优势,在短时间内完成了对涉案产品认定和娄某某的行政违法行为的确定。同时,此案的办理是将未经许可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纳入非法经营罪的一次有益尝试,对推进医疗器械行刑衔接工作具有重大的意义。
(三)湖南李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
1.基本案情
2019年7月,在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期间,湖南省涟源市市场监管局举全局之力,深入基层乡村社区,全面摸排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舆论高度关注的涉及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线索,打响确保食品药品安全“人民之战”。根据群众举报,历经3个月的深挖细查,联合公安机关成功查办一起隐藏于城乡结合部从事制售假药的李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抓捕犯罪嫌疑人3人,捣毁假药生产窝点1个、假药销售网点2个,现场查扣中药切片机、粉碎机、制丸机等制假设备和成品、原料、包装材料以及“祖传秘方”“包治百病”等非法宣传资料。通过熟人介绍销售至湖北、河北等20余个省市。经执法检验,涉案假药检出非法添加的醋酸泼尼松、吲哚美辛、马来酸氯苯那敏等化学药物成份,长期服用对人体会造成精神行为障碍或再生障碍性贫血等危害。该案已被湖南省药品监管局、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人民检察院联合挂牌督办。
2.办理现状
目前,湖南省药品监管部门全力配合司法机关侦办该案,对所有涉案原辅料、半成品、成品进一步查证检验,对所有假药流向和受害群众“逐批逐单”追踪调查核实,立即查控产品,防止假药继续危害;公安机关向涉案的20余个省市发出案件联办协查“集群战役”,确保所有涉案人员从严打击到位;检察机关已对李某等3名犯罪嫌疑人以生产销售假药罪、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
3.典型意义
一是假劣药品无“小案”。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小线索牵出大案件”,犯罪嫌疑人打着“祖传秘方”的幌子,进行“小作坊”非法添加、非法配制药品,开展“包治百病”的非法宣传,利用“风湿”等常见慢性病患者治病心切的心理,通过熟人介绍销售,其隐蔽性极强、欺骗性极高、危害性极大,违法性质十分恶劣,带有非常典型的代表性。
二是食药安全无“小事”。该案发生后,湖南省、市、县三级各部门高度重视,无缝对接,立即成立了药监、公安、检察、法院共同参与的专案组,召开多次部门联席会议,3个月内全网侦破此案,有效缩短办案周期,真正实现了“快查快办、速立速督、严捕严判”两法衔接的效果。
三是四个最严不“手软”。尽管该案涉案货值较小,但社会危害极大,各级部门全面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坚决从快从严打击,及时掐灭制假售假“初苗”,所有涉案人员无一漏网,充分体现了对食品药品违法“缝假入刑、高压严惩、绝不姑息”的决心。
四是社会共治不“漏网”。该案最初来源于药监部门积极发动基层社区的群众举报,监管部门才能深入社区、精准打击、全网侦破。体现了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发挥社会共治的“天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