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云案背后的大宋文明》
北宋熙宁元年(公元1068年)正月,13岁的少女阿云,被安排了一桩婚事。阿云是登州(今山东登州)人,父母双亡,家里的叔父成了她的长辈。然而这个叔父显然没有照顾侄女的意愿,只以几石米的价格,就把这个没有依靠的侄女卖给了村里一个叫韦大的老光棍。韦大不仅家徒四壁,而且相貌奇丑。
《宋史》记载:“初,登州奏有妇阿云,母服中聘于韦,恶韦丑陋,谋杀不死。按问欲举,自首。审刑院、大理寺论死,用违律为婚奏裁,敕贷其死。”随后,大理寺卿许遵认为:“刑部定议非直,阿云合免所因之罪。今弃敕不用,但引断例,一切按而杀之,塞其自首之路,殆非罪疑惟轻之义。”于是,“诏司马光、王安石议。光以为不可,安石主遵,御史中丞滕甫、侍御史钱觊皆言遵所争戾法意,自是廷论纷然”。
1.
此案历时两年始终无定论,最终宋神宗以“弃敕不用”为理由免死阿云。该案案情简单,却在朝廷引发了长期争论,甚至延续至17年后的宋哲宗时期,可谓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个代表性典型案件。因篇幅所限,我们无法对朝廷议争一一道来,但复述这起案件的庭审过程,却可以对宋朝的法律景观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阿云被押入大牢,等待判决。也许在她看来,虽然砍伤了人,但人又没死,自己大不了挨一顿棍棒,皮肉之苦。以今天的眼光看来,被害人被砍掉了一个手指,属于轻伤,被告人一般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然而,阿云的案件涉及宋朝的两条法律。
第一,涉及《宋刑统·名例律》中的“十恶”罪。“十恶”罪的源头是古代宗法制度,具体包括:一是谋反,就是图谋危害社稷;二是谋大逆,就是图谋毁坏宗庙、皇陵和宫殿;三是谋叛,就是图谋叛国投敌;四叫恶逆,就是家族内部的犯上侵害;五是不道,就是用惨无人道的手段侵害别人;六是大不恭,就是对皇帝不恭敬;七是不孝,就是不能善待父母、祖父母;八是不睦,就是谋杀、出卖、控告直系尊亲属;九是不义,就是杀害上司、老师;十是内乱,就是家庭内部的乱伦行为。犯了“十恶”罪的人,即使遇到朝廷大赦,也不在赦免之列,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十恶不赦”。
妻子谋害丈夫,即便没有实施或者虽然实施但没有致伤致残,也已经犯了“十恶”的“不睦”;万一丈夫因此受伤或者死亡,妻子的罪行就升级为“恶逆”,两种罪行在《宋刑统》中均属大辟,也就是死罪。
早在汉代,董仲舒就发明了以“三纲”为中心的礼教体系,“三纲”就是“父为子纲、君为臣纲、夫为妻纲”。臣杀君、子杀父、妻杀夫都是以下犯上,是一种“大逆不道”“人神共愤”的行为。
第二,涉及《宋刑统·贼盗律》中的“谋杀”罪:“诸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密谋杀人的,判三年徒刑;密谋杀人致人受伤的,判绞刑;密谋杀人致人死亡的,判斩首。
由此可知,阿云同时触犯了“恶逆”罪和“谋杀”罪,违反了伦理纲常。照此,阿云难逃一死。
但是,按照级别管辖,宋朝的知县只有判决民事诉讼和杖刑以下轻微刑案的权限,徒刑以上案件须报送州一级判决,而阿云触犯的是恶逆和谋杀大罪,知县无权对阿云案作出判决。
案子被移送登州知府。宋代州的长官,叫权知军州事,意思是“暂时代理该州厢军和民政事务”,简称知州,由皇帝任命的文官担任,以防止以往由武将兼任地方官所造成的拥兵自重甚至藩镇割据,三年一轮换。副长官叫通判州事,简称通判,由皇帝直接委派,与知州联署办公,还有监督知州的职权,是兼行政、监察于一身的中央官吏,因此号称监州。
2.
宋朝有当时世界上独一无二的“鞫谳分司”制度,即案件的审理(鞫)和判决(谳)相分离,各有分工,独立运作,“事实审”与“法律审”相分离。具体运作方式有六道程序:审讯、录问、检法、拟判、过厅、定判。
审讯,由司理参军管理的鞫司,负责推勘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为“事实审”。鞫司人员包括左右推官、左右军巡使、左右军巡判官、录事参军。当推勘官审清了案情,有了证人证言、物证、法医检验报告,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被告人服罪画押,他们的工作就结束了。至于犯人触犯什么法,依法该判什么刑,鞫司是不用管,也不能管的。
传统司法把口供视为“证据之王”,刑讯逼供由此在所难免,但宋朝对此有严格的规定,只有在被告人嫌疑重大且坚决不招供的情况下,才允许刑讯。宋朝刑讯的法定刑具是杖,拷打不能伤及人命,不得超过三次,每次需要间隔20天,总数不得超过200下,老年人、残疾人、小孩、孕妇、产妇不许拷讯。由此看来,宋朝的推勘,已经突破了“口供为王”的惯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法医检验和司法鉴定的法律效力超过了口供,只要法医检验、司法鉴定和物证、实证确凿,即使被告人拒不招供,也可以定罪。官府设有检验官,检验的范围、内容、程序、规则,检验官的法律责任,勘验笔录的文书程式等,都有具体规定。《宋刑统·诈伪律》有“检验病死伤不实”条,《庆元条法事类》也有“检验”条和“检验格目”“验尸格目”。
第二道程序是录问。宋朝法律规定,徒刑以上的案件,必须录问,就是由没有参加庭审、依法不必回避的法官,向被告人宣读罪状,核对供词,询问被告人是否属实,有没有冤情。必要时,还可以提审证人。如果被告人自认属实,就签写“属实”,转入谳司的检法程序。如果被告人自认不属实,喊冤翻供,就自动进入申诉程序,移交另外的法官重新开庭审理,这叫“翻异别勘”。
翻异别勘,又称翻异别推,意思是翻供后重新审理,这是一项防止冤案的自动申诉复审机制。翻异别勘又分为原审机关的“移司别推”和上级指派的“差官别推”两种形式。前者是在原审机关内,将翻异案件移交给另一部门重审;后者是移司别推后仍旧翻异不服的,由上级差派司法官主持重审,或指定另外的司法机关重审。
假如被告人一次次招供,又一次次翻供,造成一次次重审怎么办?北宋考虑到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平衡,允许被告人有三次翻异别勘的机会;别勘三次之后,被告人若再喊冤,就不再受理。南宋则延长到五次翻异别勘。对于犯下死罪的重案犯,还必须“聚录”——多名法官一起录问,以防作弊。特别重大的死刑案件,聚录之后,还要选派邻州的法官再录问一次。
宋孝宗年间,南康军(今江西庐山市)一个民妇阿梁,被控与奸夫串通谋杀亲夫,判处斩刑,但阿梁翻供近十次,前后审理了九年,她仍旧不服判决。朝廷又派江东提刑耿延年亲自审讯,最后以疑狱奏裁,允许她以铜赎死罪。
第三道程序是检法。由司法参军管理的谳司,负责查找适用的法律条文,叫“法律审”。检法官根据案件卷宗,把犯罪事实适用的法条逐一检出来。如果检法官检法有误,对所判案件引用法令错误,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宋朝的法律不仅形式复杂,有律、敕、令、格、式、例、申明、看详等,而且法条浩如烟海,只有专业的检法官才能较为准确地援引法条定罪。从这个角度讲,检法官独立,能够有效防止推官和判官权力的滥用。
第四道程序是拟判。依据鞫司提供的案情、谳司提供的法条,由推官或签判执笔,起草初步处理意见,也就是判决书草稿。
第五道程序是过厅。由通判、判官、主典(主审)等人组成合议庭,对拟判进行讨论、审核。如果没有异议,全体法官需要集体签署意见,共同承担判决错误的责任。如果某一法官对判决有异议,应当及时申请知州更正。如果意见不被知州采纳,可以把异议直接呈报路提刑司,这种做法叫“议状”。假如事后发现该判决属于重大误判,事前写有“议状”的法官将免予连带处罚。
最后一道程序是定判,即案件经过“合议庭”集体审核后,由“首席法官”——知州审阅。知州如果认为判决无误,便书写判语,签署判决书。
在审判过程中,有一套严密的法官回避制度。回避对象是与原告、被告人有亲戚、恩怨、师生、荐举关系的法官;回避范围为法官的上下级官员、承办同一案件的前后官员。推勘官、录问官、检法官必须互相回避,一旦发现在结案前会面的,各打八十杖。考虑到缉捕官因为亲手抓捕疑犯,出于立功心理,会倾向于认定嫌犯有罪,所以也不能参与审判。而且,州、县一律奉行“独立审判”原则,不允许请示、征求上级法司的看法;上级法司也无权干涉下级对具体案件的司法。一句话,外力可以监察、弹劾,但不能干预审判。
电视剧《包青天》中,包公审案往往当庭就能审个明明白白,然后大喝一声:“堂下听判!”接着,宣读判决结果。随后又高声怒吼:“虎头铡伺候——”但是,须知宋朝任何官员都没有先斩后奏的特权,再说庭审自有推勘官负责,根本轮不到他这个“首席法官”出场。
3.
时任登州知州许遵,字仲涂,泗州(今安徽泗县)进士,后来又考中了明法科,既精通儒家义理,又通晓法理法条。许遵既有担任长兴(今属浙江)知县、宿州(今属安徽)知州的行政长官经历,又有担任大理寺详断官的专业司法经历,先后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
知州许遵的判决,出乎当时很多专业人士的意料。他在判案过程中,发现两个足以影响判决结果的细节,并因此把一个几乎板上钉钉的死刑案,判成了“铁树开花”。
一个细节是,“阿云于母服内与韦大订婚,纳彩之日,母服未除”。纳彩,是指男方在迎娶女方前的一个月,把结婚日子提前通知女方家庭,并由媒人把彩礼送给女方。如此看来,阿云与韦大订婚时,还在为母亲服丧。《宋刑统·户婚律》的“居丧嫁娶”条规定:“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之。”意思是,在父母、丈夫的丧期内娶妻或嫁人的,判三年徒刑,妾减三等处罚,双方离婚。
按照这一法条,阿云与韦大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是无效的。据此许遵认为,阿云的“谋杀”对象韦大,应是与阿云没有法定亲属关系的“普通人”和“陌生人”,而不是“丈夫”,不适用“十恶”中的“恶逆”条款,只适用一般的“谋杀”条款。这样一来,阿云谋杀韦大案,就由适用斩刑的“恶逆”罪,转化为普通的“谋杀”罪。
另一个细节是,《宋刑统·名例律》“犯罪已发未发自首”条有一个“议”:“犯罪之徒知人欲告及案问欲举而自首陈,及逃亡之人,并叛已上道,此类事发归首者,各得减罪二等坐之。”其中的“案问欲举”,意思是犯罪之徒被抓时,官府尚未取得完整的罪证。“案问欲举”招供的,算自首,按法定刑罚减轻二等判决。
依据以上两个细节,许遵作出判决:阿云与韦大订立婚约时,还在为母亲守孝,应以“凡人”论处,不适用“恶逆”条;阿云“案问欲举”可算自首,按朝廷律法,应当减“谋杀”罪二等论,判流刑两千五百里;又按照折杖法,“流刑两千五百里”折“脊杖十八,配役一年”。
这让人想起《水浒传》中的武松杀人案。作者施耐庵生活在元代,但他是按照宋朝法律和儒学传统来写的。在宋朝,兄弟之间不具备血亲复仇的基础,但武松父母早亡,他是由哥哥武大养大的,长兄如父,就具备了礼法要求的血亲复仇的前提。武松在回阳谷县探亲时,了解到武大死得蹊跷,直接到县衙鸣冤。知县收了西门庆的银子,判定武大属于病死,驳回了武松的请求,武松这才不得不走个人复仇之路。武松深谙朝廷法律,因此没有盲目下手。他先是找了验尸的仵作何九,通过武大的遗骨证明是中毒而死;然后找来左邻右舍做证人,通过王婆确认了潘金莲杀人,潘金莲也承认王婆协助了她。证人证言、证物齐全,并让潘金莲和王婆录了口供,按了手印,武松这才动手杀了潘金莲。杀人之后,他并没有逃走,而是带着哥哥被谋杀的证据到公堂投案自首。东平府尹陈文昭承认了武松血亲复仇的正当性,考虑到了他的自首情节,然后对他杀人一案从轻判决:“脊杖四十,刺配孟州”。由情节可知,这样一个判决,身为“法律人”的武松是事先计划好的。
但是,逃脱死刑的阿云对这一判决,或许心凉如冰。她既要挨脊杖,又要服劳役,还要刺面颊。一个女孩子在脸上刺上字,这一辈子就毁了。当然,这已经是另一个话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