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假错案是社会之殇,是司法之殇,是世界各国都在努力解决却又始终未能根除的顽疾。在我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教授就曾写过《迟到的正义-影响中国司法的十大冤案》,对中国的冤案之因、之果进行了深入的解析。而在世界的另一端,德国记者、法学博士托马斯·达恩史戴特于2013年撰写了《失灵的司法:德国冤错案启示录》,通过对沃兹案、农夫分尸案、黑猩猩面具案、莫妮卡案、沃姆斯集体性侵案、浴室谋杀案等一系列影响重大的案件进行介绍,反思了德国刑事案件的冤案产生及其危害,同样值得我们深思和学习。
冤之源——主观与真相
在作者看来,司法的一切过程都是主观的,因为案件的基础事实是主观的。警察呈现给检察官的事实是想呈现的事实,有利于自己对案件判断的事实,那些不利于控告嫌疑人的事实被有意识的掩埋了。检察官的审查与法官的判决也是主观的,间接证据是不是有说服力,证据之间的关联到底如何,都在办案人员的经验、脑袋之中,没有人知道确切的推理过程。而最大的问题是,检察官和法官所得到的训练,基本上都是法学理论和法律逻辑的训练,而对于真相的判断,凭借的都是主观的感觉。“法官在遵守程序与逻辑的规则下,凡基于其谨慎建立的事实假定,且判断为真实之事,我们就视其为真实。”这种所谓的真实,其本质上只是证据和法律之下的一种盖然性,并不等同于事实真相。
在本书第五章《性侵最黑暗的一章》,被害人的指控和被告人的辩解之间,孰真孰假,双方如何去证明自己的真实,无论对于被害人还是被告人来说都有着很高的要求。对此,笔者深有感触。在案例分析过程中,笔者曾多次遭遇这种真假难辨的情形,特别是在男女双方相互熟悉的情况下,猥亵或者强奸的定罪几乎被言词证据所左右,甚至发生反转情节。例如甲指控友人乙涉嫌强奸,导致对方被立案侦查,经过警方询问后甲却改称因为乙经常色迷迷地看着她,她不高兴,就想让乙坐牢。在这起由强奸反转为诬告陷害的案件中,侦查机关所能够获取的证据仅有甲的前期指控、后期交待以及乙自始至终的坚决否认,并没有任何旁证对客观发生的真实情况进行佐证。我们在案件卷宗中所能够看到的事实,只能说是司法调查的“事实”,真相究竟为何,恐怕只能在心里打个问号。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的原则,然而无论是在德国还是在中国,证据的不足往往是真相调查的“大敌”。司法实践中,因证据之瑕疵导致真相无法查明,甚至司法判定的事实与真相相悖的情况仍有发生。特别是在间接证据严重缺失的案件,如贿赂犯罪案件、性犯罪案件等,经常处于被告人与被害人言词证据一对一、间接证据几乎空白的状态,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乃至审判人员往往只能通过反复的讯问和询问,并遵循自己的内心确认来作出判断。而这种判断所得出的“事实”,是否就是真实发生的客观真相,恐怕只有当事人的内心深处才知晓。
冤之思——程序与真相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作者对德国刑事程序的“协商”制度也提出了一些担忧。量刑协商原本是为了缩短复杂的经济犯罪程序而增订的。“‘协商’一词已经清楚表示其意涵:重点在于效率,不在公平正义。”这样一种合法的程序,所带来的不仅是司法效率的提升,还有可能真相调查不彻底这一副产品。在德国,每个法官都有他的“工作量”要扛,有一定的案件数要“结案”,而结案的过度追求很有可能造成正义的瑕疵。在我国,侦查机关因为破案、结案压力所造成的冤假错案,如聂树斌案、佘祥林案等,都深深地触动着中国司法的神经。对于我们检察机关来说,短短一个多月的审查起诉期限,就算加上退回补充侦查的时间,也仍然十分地有限。新刑事诉讼法中认罪认罚和速裁程序的确定,既为办案人员减轻了大量的办案压力,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风险。如何避免结案的压力影响到案件的严格依法办理,尽可能地确保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是出于真心,其交待的是客观发生的事实真相,而没有掺杂为了快速结案而模糊事实甚至虚假供述的主观非正义,是今后每一位员额检察官都必须应对的难题。
冤之解——正义与真相
对于冤案的防范,作者在全书的结尾处提出六条建设性意见:新的法官,应有监督机制,真相需要时间,更正错误,法庭上的法官,怀疑的文化。这一点,笔者在与其他读者交流时,有人就提出过不同的意见,认为书中的问题在我国的实践中已经得到了答案,那就是“程序正义”。然而,笔者认为,作者其实早已发现程序正义在刑事诉讼法学当中的重要地位,正如他在文中提到,“刑事诉讼法学家的观点认为‘法庭上的真相’才是决定性的。”但同时,程序正义所得到的“法庭上的真相”,与事实真相并不能确保完全的一致。
不得不说,托马斯博士所追求的正义,与其记者的职业多少有些关联,对于法律人特别是司法人来说确实有些苛刻。然而,我们并不能因为要求的苛刻而轻言放弃,不能因为难以达到就满足于退而求其次。司法的错误终究可以避免。对于我们检察官来说,就是要铭记工作目标何在,在努力提高法律素能的同时,切实增强发现真相的能力,敢于怀疑并更正自己的错误,使真相在司法办案工作中尽可能地呈现出原貌,使每一起案件都能够经受起历史和事实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