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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霸凌与同态复仇
2018-08-31 09:03:00  来源:检察日报

  校园霸凌带来的伤痛和阴影远超我们的想象

  韩国电影《蚯蚓》以近乎残忍的剧情将校园霸凌这个沉重的话题拉入观众视野,戳中了当前社会敏感的神经。

  李子若和患脑瘫的父亲相依为命。清苦又简单的生活,随着她考上首尔的贵族艺术高中被打破。由于被班长惠善的男朋友佑正追求,李子若遭到了惠善的嫉恨。噩梦般的校园霸凌降临到李子若头上:她被惠善一伙恶少随意殴打、肆意侮辱,乃至惨遭轮奸,同时用录像视频要挟子若做援交。面对无休止的折磨和虐待,不堪忍受的李子若最终选择跳楼一了百了。残障父亲通过子若留下的日记得知了真相,悲痛之余,在求告无门的情况下,最终用硫酸泼向霸凌女儿的女生,又用极其血腥的方式将霸凌女儿的男生一一杀死。

  作为一部讲述现实主义题材的复仇类电影,影片本身固然存在诸多不完美,比如,脸谱化的形象设计,使得实施霸凌的惠善等学生浑身上下散发出一种天生的恶毒基因;患有脑瘫的父亲轻松将所有男生集中抓获、一一复仇的情节显得仓促又潦草……但是,在揭示人性之恶、帮助观众切身体悟校园霸凌之伤害,继而引发社会公众对校园霸凌的声讨和谴责方面,这部电影颇具现实意义。

  校园霸凌在成年人的世界里往往容易被解释为“孩子之间的小打小闹”。在这一点上,曾经闹得沸沸扬扬的“中关村二小事件”已经对这种分歧作了最典型的现实注脚。在某种程度上,这一观念的产生,与儒家传统文化中“人性本善”的基调密不可分:对于智力和心理均发育不成熟的未成年人而言,其人格和脾性的可塑性较强,后期的矫正和防治可以起到纠偏作用,将他们失范的行为引领到正轨上来。这一理念在现代司法实践中的体现就是“少年宜教不宜罚”,并相应配置了多种特殊的保护未成年违法者的具体措施。

  但有时候理念上的美好无法代替现实中的残酷。影片用李子若绝望的纵身一跃告诉成年人:在孩子的情感世界里,同样有成年人的爱恨纠葛,人性之恶对他人造成的伤害程度丝毫不比成年人的世界轻多少,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其思想之偏激、行为之狠毒、性质之恶劣,比之成年人过犹不及。诚如有人所言:学校有时候是一个比社会更残酷的世界,因为那是一群有破坏力却无容忍度、无控制力的懵懂少年。

  校园霸凌带给李子若们的伤害足以令人心碎,而整个社会面对校园霸凌的冷漠和迟钝也足以激荡起公众的愤慨:为了与校园霸凌相抗争,李子若向教育厅提交请愿书,希望能引起政府对霸凌受害者的关注,却由于对施暴者显赫的家族造成了负面影响,招致了更疯狂的报复,最终不了了之;子若跳楼身亡后,悲痛欲绝的爸爸拿着日记本去找学校,可是学校领导层恰恰是施暴学生的亲戚和家人,他们不仅不认可对子若的霸凌伤害,反而认为子若的跳楼给学校抹黑。至此,这部影片的深层次意义已经超越了简单的校园暴力,而上升为富裕阶层与贫困阶层的二元社会的撕裂和对立。作者直面韩国社会中强者对弱者无情碾压、权力对权利的粗暴践踏、弱者的悲苦呻吟被选择性漠视的现实。

  尽管屡屡碰壁,不甘心的父亲又拿着日记本去找警察,却被答复说单凭日记无法立案,况且“已经做了两个月援交的子若也是一个不良少年”。也难怪,从法律意义上而言,跳楼是子若自己的选择,即使事出有因,但在因果关系认定上存在很大困难。子若父亲凭借的是对女儿不会撒谎的信任,可是在讲证据的法律面前,信任毕竟不能代替证据。站在警察角度,这固然没有错,但面对一个人生之旅刚刚起步的少女以如此惨烈的方式告别人世,但凡稍具悲悯之心的执法者倘若能有一句安慰这个可怜父亲的言语,或许都不会发生之后更为血腥的复仇。

  当社会的正当渠道无法排遣受害者的冤屈时,法外制裁就成为弱者唯一的选择。或许正是基于此,即使作为观影的法律人,在看到片末那个残障父亲将施暴者一一杀死的情节时,亦难免会有种“冤屈终得伸张”般的快意恩仇。这种情感,无关文明、无关理性,是人类内心当中最原始的善恶有报观念的反映。

  可是,当复仇的激情褪去,面对同样以惨烈之死谢罪的施暴者遗体,留给观影者的,却并非持续的快感和愉悦,恰恰是更深的沉重和反思:面对象牙塔里面的暴力侵害,只能依靠个体之间的相互厮杀来解决吗?

  有人曾说:假如法律有温度,那一定是人性的余温。从事法律工作越久,越觉得这份工作与其说是依法律办事,毋宁说是依良心执法:法律可以规定一个月的审查起诉期限,可是究竟是在一个月内尽可能短的期限内结案,还是直至一个月的最后一日甚至通过一次延期、两次退查来拖延办案期限,则基本在于办案人的自由掌控;法律可以规定证据裁判规则,可是当犯罪嫌疑人提出从轻减轻的情节线索时,究竟是穷尽一切手段去认真核实,还是简单地以“查无实据”为由予以选择性忽视,则完全取决于办案人员的责任心。

  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包括执法者在内的整个社会大众,在对待校园霸凌的受害者时,如果能够一改旁观者的冷眼观之,而是给予他们切身的关注、真诚的抚慰,让遭受霸凌之苦的创伤得以安放,由于霸凌所聚积起来的仇恨或许亦能得到缓解。同时,法律在对待校园霸凌的施暴者时,亦应当结合主观恶性的大小、行为的恶劣程度来综合判断、区别处理,而不是将“未成年”一概作为从轻乃至免罪的“丹书铁券”。如此,或许才是化解冤冤相报行之有效的途径。

  (作者单位: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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