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安全是重大的政治问题、民生问题,也是重大的公共安全问题。为贯彻落实最高检等七部门《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座谈会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进一步推动落实食品药品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近日,连云港市检察院联合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制定《关于进一步强化落实食品药品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细化主体职责,拓展适用范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惩罚性损害赔偿仅能由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提出。《办法》明确检察机关可采取提供法律咨询、协助调查取证、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出席庭审等方式支持起诉,也可依据相关法律、会议纪要等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针对《会议纪要》仅规定食品安全领域可参照《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提出惩罚性赔偿,《办法》将检察机关提出惩罚性赔偿的主体资格扩大至食品、药品领域。
明确认定标准,细化适用情形。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需综合考虑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违法次数、受害人数、损害类型、获利情况等因素,司法实践中,对于上述因素的认定标准尚未明确。《办法》明确了食药品领域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适用惩罚性赔偿的5种情形和市场经营主体中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办法》还针对惩罚性赔偿纠纷的快速解决作出制度设计,推行先付赔偿制度,促进消费纠纷快速解决,有效避免消费纠纷相互推诿。
强化沟通协作,凝聚合作共识。《办法》明确各部门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加强信息共享、线索移送、专业咨询、技术支撑等。《办法》要求对发现追索惩罚性赔偿的索赔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或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对符合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条件的食药品生产经营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后,依法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办法》还明确了各部门的普法宣传责任,加大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宣传力度,切实提高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违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