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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会议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7-10-09 10:28:00  来源:SRC-822311103  作者:连检宣

  市院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市院会议组织管理工作,提高会议质量和效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原则 

  按照精简、高效、节约原则,从严控制会议次数,精减参会人员,充分利用检察信息化手段,尽量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压缩会议时间。可发文部署的工作,原则上不再以市检察院名义召开会议进行部署。 

  二、会议类型及会务办理 

  1、中政委、高检院、省政法委、省院等召开的全体检察人员参加的各类电视电话会议;市院领导,各县区院检察长,市院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全体干警参加的全院性会议。 

  需办公室直接承办的,由办公室按要求发布通知并汇总核实参会人员名单,监察处派员提前半小时到会场负责监督签到,相关部门共同配合做好会务;由其他部门承办的会议,办公室负责督促指导并在承办部门拟定的会议通知基础上进行发布,承办部门原则上提前3个工作日与市院办公室联系备案,并做好会务、文件资料发放等工作。承办部门要根据对参会人员的要求,提前做好会议签到工作,逐一核对到会人员,并在会后将到会情况报告办公室。 

  2、市院分管领导,县区院分管领导、市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各县区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条线或专项性工作会议。原则上由承办部门负责会务并按要求通知并及时收集、核实参会人员名单,报市院办公室备查。 

  三、会议纪律 

  1、院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及全体检察人员要严格按照要求参加市院组织的各类会议,原则上不得请假、缺席、迟到、早退、安排他人代会。 

  2、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因事、因病不能参加会议的,要填报《会议请假报告单》(详见附件),写明事由。在全院性会议或市院主要领导主持参加的会议中,普通干警请假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部门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领导批准,其中部门主要负责人需同时向市院主要领导请假,院领导班子成员请假由院主要领导批准。条线或专项性工作的请假由承办部门明确请假要求。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无故缺席,也不得擅自调整参会人员。 

  3、参会人员要提前10分钟签到,有席卡时按席卡就座,无席卡时靠前就座,不得迟到早退。会议期间要保持会场安静,将手机等通讯工具调到振动或静音状态,有特殊情况需要接听时,请离开会场;参加会议不打瞌睡、不私下交谈议论、不看报纸或做与会议内容无关的事情,会议期间,不得将席卡随意摆放及隐匿。 

  四、会场管理 

  1、在会议进行时,承办部门要明确具体工作人员,全程负责会务保障工作,落实专人负责茶水服务,技术处专人负责视频音响和多媒体设备管理及会议技术保障,确保电视电话会议信号传输质量。 

  2、会议结束后,承办部门应及时对会场进行整理,收集席卡、会议材料等,借用物品及时归还,并做好移交,同时,做好电源、设备等关闭工作。 

  五、会议记录 

  1、会议记录、录音原则上由相关承办部门负责。 

  2、会议结束后,各承办部门要及时整理工作通报送审,并对会议安排事项进行责任分解,明确责任领导、责任单位、完成时限,及时督查会议部署落实情况,并定期向市院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报告。 

3、承办部门要对会议材料、会议记录(录音)、会议纪要、会议通知、签到表等资料进行整理并归档保存。 
  编辑: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