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检民(行)监[2020]32072100010号
徐某甲因与穆某某、王某甲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7民初8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监督。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理由如下:
王某乙与徐某甲系姑嫂关系。穆某某与徐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徐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受理。穆某某请求依法判令徐某甲等4人偿还借款120000元及利息。法院审理查明,穆某某与王某乙系朋友关系。徐某甲通过王某乙介绍,于2015年2月16日、4月16日、12月16日,分别向穆某某借款30000元、20000元、70000元,合计120000元,王某乙对上述三笔借款均提供了担保,被告徐某乙对其中的20000元借款提供了担保。法院认为借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徐某甲、王某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穆某某支付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王某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徐某乙对上述20000元借款及其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某乙、徐某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徐某甲、王某甲追偿。宣判后,双方均无上诉。后徐某甲认为该案涉嫌虚假诉讼,申请检察机关监督。其主张借条存在“借一打二”现象,借款中已偿还部分现金后撤回原借条。但其承认在穆某某提起诉讼时,借款均未偿还,其是在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时偿还过部份借款。徐某甲认为该案存在虚假内容未能举证证明,故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707民初8207号民事判决结果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条之规定,本院决定不支持徐某甲的监督申请。
2020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