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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关于赵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的量刑建议书
2022-08-01 16:32:00  来源: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认罪认罚案件适用)

  连检量建〔2022〕*号

  本院以连检刑诉〔2022〕*号起诉书提起公诉的赵某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一案,经审查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一种注册商标标识,数量达到10万件,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非法制造标识数量为129640件,法定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赵某某具有以下情节:

  1.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3.被告人赵某某在假释期满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4.被告人赵某某取保候审后再犯罪,应酌情从重处罚。

  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

                         2022年2月10日

  编辑: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