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驻检察,是指检察机关在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设置的派驻机构,依法对监管场所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开展法律监督的活动,是我国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重要方式。长期以来,派驻检察在监督刑罚执行、受理控告申诉、参与安全防范、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8年,巡回检察制度开始推行,“派驻+巡回”模式逐步确立。该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派驻检察一元监督的局限性,提升了监督质效,但也面临派驻检察在新形势下如何充分发挥作用的问题。2024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指出,检察机关的主责主业是法律监督,履行职责的基本方式是办案,要让检察工作进一步回归到高质效办案这个本职、本源上来。2024年10月,最高检作出“一取消三不再”的决定,彰显了最高检党组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的决心。在此背景下,派驻检察应当积极顺应新形势新要求,围绕强化高质效办案的价值追求,深入思考监督路径,进一步夯实“派驻+巡回+科技”制度基础。
新形势下强化派驻检察的必要性。长期实践证明,派驻检察具有自身优势,有必要进一步强化:
派驻检察的全面性。在监督内容方面,以监狱检察为例,《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工作目录》所规定的大部分检察内容如出入监检察、生活卫生检察等,均需派驻检察在日常持续开展。在监督过程方面,监管场所的执法活动是动态、发展的过程,派驻检察监督能够着眼于刑罚执行的各个环节,从问题根源的追溯到整改效果的评估,进行全过程监督。在监督方式方面,派驻检察能够根据实际,综合运用现场检察、监控检察、列席监管场所会议、减刑假释审查等各类监督方式开展检察工作。
派驻检察的同步性。派驻检察大部分工作在监管场所的“三大现场”开展,与监管工作存在空间上的高度一致性。派驻检察的大多数监督内容需要即时开展,如出现被监管人死亡、自伤自残等突发事件,对即时性要求更高。派驻检察可以无延迟地开展同步检察,固定前期证据。派驻检察因与监管场所在空间和时间上的趋同,能够深入了解监管场所履职特点,获取监管工作第一手资料,为明确监督重点、提升监督针对性打下基础。
派驻检察的便利性。派驻检察在多年的实践中,已形成了如列席监管会议、重要事项通报、复杂问题共同研判等较为成熟、科学的工作机制,取得了较好效果。大多数派驻检察已建立了监控视频联网、狱内检察官信箱等工作平台和设备,保证了工作效率。履职权限的便利性。派驻检察可以随时进入监管场所开展工作、与被监管人交谈、登录监管场所工作网等,为强化监督提供了便利条件。
当前派驻检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派驻检察在长期实践过程中,出现了“立场趋同”“驻而不察”等问题。尤其是近年来巡回检察对监管场所检察力度的不断加强,派驻检察暴露的问题和短板愈发明显。
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定位边界有待进一步明晰。“派驻+巡回”制度重点在于两种方式相辅相成,形成“1+1>2”的效果。形成合力的前提是明确各自职责,在职责范围内实现高质量履职。但实践中,存在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边界不清、派驻检察履职目标模糊的情况,派驻检察基础作用发挥受限。
派驻检察监督思维亟须更新。长期以来,有的派驻检察人员未树立“办案思维”,除了“减假暂”、死亡检察等以案件形式办理之外,多数监督事项以办事模式开展,缺乏明确履职标准、程序规范。此外,实践中因派驻检察人员长期与监管执法人员近距离开展工作,易形成对监管场所习惯性做法的认同,降低监督的敏感性。
新形势下做好派驻检察工作的路径。最高检一系列新的决策部署,既对各项检察业务的发展提出了新要求,又为解决检察实践中的问题提供了方法论。派驻检察人员应以此为契机,转变履职理念和方式,充分释放派驻检察制度优势,扩大高质效监督成果。
更新派驻检察监督理念。一方面,要推动办事思维向办案思维转变,以办案的标准来开展各项日常监督,提升规范性,夯实高质效履职的基础;另一方面,应通过培训、讲座、树立典型、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强化派驻检察人员的责任感使命感,坚定“小派驻有大作为”的信念,激发干事创业的精气神。
明晰派驻检察职能清单。巡回检察是“利剑”,重在发现违纪违法问题,增强监督刚性。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有不同的功能定位和履职重点,应当制定详细的派驻检察职能清单。在此基础上,才能科学地适用司法责任认定、追究机制,也才能建立起履职免责容错机制,激励检察人员追求履职的高质效。同时,派驻检察应保持监督边界,禁止“插手”正常监管工作,做到监督既不缺位又不越位。
强化监督线索管理。对发现的监督线索进行登记、整理、分析。推行繁简分流,按照性质、紧急程度、严重程度等将线索分为简单、一般、重大、职务犯罪四个层次,并对线索的办理进行全程留痕。除简单监督线索之外,其他三类监督线索的办理应制作线下档案留存,定期对办理情况开展“回头看”。
推进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新形势下,应既坚持规定动作履职到位,又坚持实效导向,推动监管工作质效提升。从传统的办事模式向办案模式转变,对线索登记、调查核实、制发检察文书、整改评估等各环节的标准、时效作出明确规定,进行案件化办理,逐案存档。对不能进入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办理的案件,在线下形成档案,统一留存。
提升派驻检察监督质效。充分认识巡回检察对派驻检察的支持和促进作用,以日常高质量履职,夯实巡回检察基础。同时,为巡回检察做好衔接、协助、配合、保障工作。针对监管场所的问题,派驻检察应做好“持久战”准备,以及时、反复的“回头看”确保整改到位。在查出、解决问题后,应深刻剖析监管问题产生的原因,及时发现安全风险,督促监管机关及时化解,防止小问题演变为大事故。
(作者单位: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