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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应关注事实与规范动态关系
2018-01-17 09:32:00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王东海

   刑法适用的过程就是刑法解释的过程,正如著名学者储槐植教授所言:“法律规范的被适用实际上就是法律规范的被解释。”刑法解释离不开事实和规范,其必须受到案件事实和刑法规范的制约。而案件事实和刑法规范之间,存在着一种互动关系,即案件事实要向着刑法规范正确适用的目标进行归纳,刑法规范要向着案件事实所蕴含的刑法问题得到妥善解决进行理解,两者之间需要不断地磨合互动,共同向着法所具有的公平正义不断迈进。

  刑法解释应关注案件事实和刑法规范之间的动态关系的依据在于两个方面:

  从解释论的角度来说,刑法适用或者说刑法解释的过程,就是将刑法规范文本作为大前提,将具体的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将大前提适用于小前提,得出案件判决的过程。这一“三段论”的解释推理过程,已经得到理论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普遍认可,成为通说和共识。在三段论推理判断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归纳必须受到法律规范的制约,向着刑法条文的客观含义的射程范围靠拢,不能不顾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随意对案件事实进行归纳并使之“入罪”或“出罪”;对刑法规范的客观含义进行解释,也要受到案件事实的制约,要将刑法规范放到具体的案件事实中进行解读,去寻找规范条文和鲜活的案件事实之间的规范逻辑和情理价值的契合点。

  从司法实践的运行过程来看,解释者面对某一鲜活的案件事实时,根据证据和无可辩驳的推理对案件性质作出初步的归纳和判断,在此基础上,带着归纳的案件事实寻找与解决案件事实相对应的刑法规范。解释者找到所认定的与案件事实相对应的刑法规范后,对刑法规范能否适用于案件事实进行对比衡量,对刑法规范的含义进行解读,判断所寻找到的刑法条文是否能够公正合理地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评价。如果具体的案件事实可以运用所寻找到的刑法规范进行既合乎规范逻辑又合乎情理价值的解决,刑法解释便告一段落;如果将所寻找的刑法规范用于解决所归纳的案件事实违背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刑法原则,造成刑法规范不能客观公正地评价案件事实,或者案件事实难以对应所寻找的刑法规范,就要重新依据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归纳或者转换方法对刑法规范进行解读,并重复上述不断往返于规范和事实之间的动态过程。直至所归纳的案件事实和所诠释的刑法规范能够相互照应,对案件的处理符合法的公平正义。可见,司法实践中适用和解释刑法的过程,就是解释者将案件事实和刑法规范不断拉近直至重合的过程。

  刑法解释和适用过程中,事实和规范之间的互动过程是一种客观现象,也是解释者处理案件必须经历和遵循的逻辑思维。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关注事实与规范之间的动态关系应做到以下三点:

  第一,以对基本元素进行动态解释为逻辑前提。刑法解释的基本元素是刑法规范条文、具体的案件事实以及经由刑法规范文本和具体案件事实所达成的结论,这三者本身都具有动态性。对于刑法规范条文来说,文字的含义会随着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而具有不同的含义,比如“公共场所”“组织”“恐怖主义”“聚众”等刑法用语,随着社会生活事实的变迁和互联网等新事物的出现,具有了不同于原初意义的含义。这就要求解释者不能刻舟求剑,不能不顾社会生活事实和价值观念的改变所带来的文字含义变化而固守对刑法规范条文原有含义的理解,即对刑法规范条文的解释必须遵循动态性,必须紧跟时代变迁和价值变动的步伐。

  对具体的案件事实来说,证实案件事实的证据会发生变化,特别是对于主观性证据来说,会处于易变的状态之中,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会随着时间的延长、心态的变化、利益的影响等发生改变。证据的变化,会引起案件事实的变化,并且随着侦查的不断深入,解释者认识的不断升华,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也在不断地接近客观真相。解释者对案件事实进行归纳,就必须正视案件事实的动态属性。

  对解释结论来说,其会随着刑法规范和案件事实的动态变动或者解释者对两者的动态理解而处于动态之中,特别是在一些易引起争议的罪名之间,如盗窃与侵占、诈骗、抢夺之间,抢夺与抢劫、敲诈勒索之间,往往会因为案件事实和刑法规范的动态变化而得出不同结论。毕竟,任何解释结论都是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基于特定的案件事实而得出的,时空和案件事实的变化会导致解释结论的相应变化。这就要求解释者正视并重视解释结论的变化,根据案件事实和刑法规范适时调整解释结论,从而使解释结论既符合刑法条文的规范逻辑又符合社会情理价值。

  第二,以反复验证达致两者的最大契合为基本方法。公平合理的案件判决,是案件事实与刑法规范相契合的具体体现,但两者的契合需要一个不断反复的过程。司法实践中,几乎不存在不需要反复验证具体个案事实与刑法规范条文的契合度的案件。因为,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将具体的案件事实归结于刑法规范的刑法解释或者适用过程,需要考量定性中的行为、行为主体、行为对象、因果关系、违法阻却事由、故意过失、责任能力、犯罪形态、罪数等因素,以及量刑基准、量刑根据、量刑情节、数罪并罚等因素,定性和量刑中多因素的存在,注定了定罪和量刑的过程都是需要全盘考虑相关因素并反复推敲的过程。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案件事实和刑法规范的变动不居,要求解释者不能谋求一锤定音、一劳永逸地采取一次往返对照便宣告解释过程的完结,而是必须不断地将目光和思维往返顾盼于具体案件事实与刑法规范条文之间,寻找两者间最大的契合点。特别是对于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争议的案件,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难以区分的案件,更需要解释者不厌其烦地反复找寻事实与规范之间的契合点与一致性。

  在具体操作上,解释者首先要根据犯罪构成要件和量刑相关规定全面归纳具体个案的事实,结合案件事实和社会生活科学解读刑法规范条文,寻找到定罪量刑所需要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支撑点。在此基础之上,将归纳的案件事实与找寻的刑法规范相对照,依据刑法规范考量对案件事实的归纳是否客观、全面,依据案件事实考察找寻的刑法规范是否能够公平公正地对具体个案进行处理,如此往复,最终达致处理结论的合规范性与合价值性,即形成“法理情”高度一致的判决。

  第三,以实现法所蕴含的公平正义为最终目标。成文的法律是正义的文字表达,但这种字里行间的正义是纸面上的正义。刑法解释的目标,是将作为正义表达的刑法规范运用于具体的个案当中,对具体案件进行处理,形成合乎规范逻辑和社会情理价值的判决,达到定分止争的效果,将纸面上的正义现实化,从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实现法所蕴含的公平正义,要求解释者在解释刑法时,应当在正义理念的指导和制约下,对关涉刑法规范适用的所有定罪量刑事实进行归纳梳理,对刑法规范条文进行科学解读,并以“正义”为中心将案件事实和刑法规范不断向着这一中心拉近,用正义这一标尺衡量案件事实认定和刑法规范解读以及所得出的定罪量刑结论是否合乎正义理念。正义,是刑法最基本的品格,是刑法解释的终极目标,其存活于具体案件事实和刑法规范条文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动态关系中。刑法解释的结果和最终目标,是惩恶扬善,是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实现人们孜孜以求的公平正义。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编辑: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