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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 | 发现ATM机里遗忘的银行卡,你会......
2018-09-26 16:17:00  来源:连云港市检察院

  去银行ATM机取款的时候,发现一客户遗忘在ATM机中的银行卡,你是选择交给银行、110报警,还是心存侥幸、狂刷取钱?

  近日,被告人刘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刘某是80后,河南省鲁山县人。2018年4月的一天,刘某到柘汪镇邮政储蓄银行的ATM机上取款时,排在刘某前面的人取完款走了,把银行卡遗忘在自动取款机内,刘某发现当时还在取款界面,就试着在上面输入3000的额度,竟然一下子就取出来了,然后刘某又输入了一次3000元,再次得手。刘某取完钱后,就迅速离开了取款机,走到半路,把卡扔在了路边,6000元被刘某用于家庭开支了。他心想,反正这钱是“捡”来了,用了也就用了。

  直到警察找到他,检察官对他进行审查起诉,他才知道原来自己违法了。办案检察官明确地告诉他,这种行为,不等同于捡到别人的遗失物,也不是盗窃——拾得他人信用卡(银行卡)并使用的,系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数额较大的(五千元以上),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检察官支招

  本期出镜检察官:宋振中(赣榆区检察院)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设置的电子支付卡。

  我国刑法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的四种行为方式:(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3)冒用他人信用卡;(4)恶意透支。

  本案中,刘某在拾得信用卡后并未将其归还持卡人或上交相关机构,而是冒用持卡人的名义提取并非法占有卡内的人民币6000元。刘某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而且还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进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所以,在自动取款机取钱时,发现上别人遗忘在此处的银行卡,应立即联系银行工作人员或选择报警。

  编辑: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