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工业盐代替食用盐,摊煎饼大妈被判刑
2018-07-19 09:41:00  来源:

   本案主人公李某,63岁,常年在班庄镇欢墩转盘路口、卫生院门口等处,制作鸡蛋煎饼卖给他人食用。   

  案情概述  

  2017年9月至11月间,李某在自己经营的鸡蛋煎饼摊子上,多次使用其购买的“长舟高级精制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制作鸡蛋煎饼,并出售给他人食用。2017年11月28日,连云港市赣榆区盐务管理局在欢墩镇进行食盐安全检查时,查获李某家中“长舟高级精制盐”15.97公斤,“饲料添加剂氯化钠”48.75公斤。经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盐业产品质量检验站检测,这两种盐中碘含量均为零,不符合GB/T5461-2016《食用盐》标准中精制盐二级品要求。2018年2月7日,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最终,李某被当地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处罚金四千元;并被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等相关活动。 

  检察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起早贪黑做生意,靠勤劳谋生的李大妈却因为使用低价工业盐而被绳之以法,可谓教训深刻。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舌尖上的昧心钱不能赚,切不可为了贪小便宜,害人害己。 

   

 

  

  编辑: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