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8-07-13 09:39:00  来源:  作者:臧明宏

   检察法律文书是检察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行使检察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公文,是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重要载体,在法律文书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开展检察法律文书说理,是落实中央关于“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工作部署的具体行动,避免引发质疑、异议或者舆论炒作,有利于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能促进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各界准确理解检察机关的司法办案行为依据,从源头上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高检院早在2011年就发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试行)》,但令人遗憾的是,检察文书说理的现状仍然不容乐观。为此,高检院于2017年7月4日对试行意见作了修订,出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因此,探讨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现状、存在问题、原因及改进措施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现状 

  目前,在检察法律文书的制作中,文书说理工作主要存在以下不足: 

  一是检察法律文书基本无说理。说理性文书主要集中在检察建议上,其他则显得凤毛麟角,少之又少。在调研中发现,相当部分检察法律文书,特别是审查报告、侦查终结报告等都出现案件处理部分无论无据,即使有说理,也是概括性的几句,缺乏逻辑性和针对性,无法做到以理服人、以法责众。主要表现为文书内容要素不齐全,列举和分析的证据材料不足;说理层次混乱、条理不清、远离中心;说理程式化、缺乏针对性;用词不正确、概念不准确、观点不明确等。 

  二是文书形式机械,千篇一律。不可否认,目前大量填充式的检察法律文书繁简不分、类别不辩,常常简单地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来代替说理,百案一理,千篇一律,语句简单,如出一辙。使得办案人员在司法实践中不得要领,无所适从,严重影响检察公信力。法律文书关于案件的事实、适用的法律规范、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的逻辑结合均没有得到个案化的阐述。 

  三是虽有说理但不充分。主要体现在大量的叙述类检察法律文书中,如《起诉书》、《审查逮捕意见书》等,虽然有较大篇幅的叙述,但对案件涉及的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为何如此处理等法律问题则是只见结论,不见说理,内容简单,释法粗略。在适用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方面,对为什么适用此种法律规定而不适用彼种法律规定不加解释说理,而是写犯罪嫌疑人之行为符合某法律某条某款,严重缺乏适用说理,导致检察公信力下降。如2017年赣榆区检察院对辖区内三家化工企业污染环境下发的检察建议,建议内容简单机械,缺乏针对性,说理不充分、不到位,让本来严肃的检察建议显得苍白无力,刚性不足。 

  四是说理用语不规范。检察法律文书要求语言规范、表达准确、逻辑清晰、通俗易懂。但现实中的法律文书制作却存在诸多不规范,主要表现为:语句不通、用词不当、错字、漏字、多字、段落重复、标点符号错用等病语病句人为失误时有出现,有的口语化,缺乏政治严谨和法律严肃,大大影响了检察法律文书的说理效果。如“限期一月内整改完成”的“限”字写成了“现”,一字之误,法严顿失。 

  二、检察法律文书说理不足的原因 

  1、现行检察法律文书模式规范的影响。目前的检察法律文书主要有填充式文书和叙述式文书两类,填充式文书格式相对简单,只需按照格式援引法律条款,相应填写即可,基本不存在说理的问题,叙述式文书需要进行相关法律和事实的阐述。但现行的检察法律文书中近160种都是填充式格式文书。填充式文书虽给日常工作带来便利,却容易给检察官造成检察文书释法说理不重要的感知,再加上工作习惯、思维惯性等因素影响,导致了即使是叙述式文书也往往懒于释法说理,或说理简单,三言两语一带而过,极大地影响了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开展。 

  2、司改后办案责任的现实影响。司法体制改革后,实施检察官“谁办案谁负责”的责任制度,倒逼检察官把主要精力放在办案上。加上近年来案件数量上升,检察官数量不足,办案时限性高,工作压力大,用在制作说理详尽的文书上的时间和精力并不多,导致检察官制作文书的说理质效不高。 

  3、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影响。“重实体轻程序”是我国长期存在的一种传统法律思维,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检察官往往更重视事实的认定、证据的搜集、法律的适用,而把检察法律文书的制作当作办理案件的一个附属环节,对于结论解释和说明忽而视之,追求实体正确的冲动和情绪使得在办案中忽视程序,对检察法律文书说理淡然待之。 

  4、检察官素质不高的个体影响。 检察法律文书看似简单,但要制作一份高质量的检察法律文书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不但需要办案人员具有敬业精神和法律知识,而且还要求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逻辑思维能力、语言文字写作能力。目前的检察队伍中,尤其是基层检察院的员额检察官队伍中,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背景的办案检察官占比例并不高。专业知识的缺乏,必然带来说理意识的不足和说理能力的低下,严重制约了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的水平和质量。 

  三、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的对策 

  制作规范、说理充分的检察法律文书有利于公正执法,有利于法制宣传,有利于提高检察官的综合素质,有利于“司法为民”。 

  1、积极探索检察法律文书改革,把填充式文书规范成说理式文书。适用高检院修订的关于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的规定和司法实践需要,改革机械教条呆板的填充式文书,采用说理式文书,详细阐述审查理由和法律依据,制作“四明”检察文书,即事实阐明、法理释明、情理讲明、逻辑清明。让诉讼参与人明白知悉检察机关办案的法律依据和适用理由,提高办案质量,既减少涉检信访案件的压力,同时也提高了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的公信力。 

  2、制定检察法律文书说理规范。规范检察法律文书是保障检察权正确行使的需要,制定一套标准的说理规范有利于增强检察法律文书的说理释法,明确哪种法律文书向谁说理,在法律文书的哪部分进行说理等内容。规定是在文书之内说理,还是另附说理文件,强化法律文书的说理性要求和设置,使检察法律文书的依法说理依案释法得到保障。将检察法律文书质量纳入考核范围,作为平时考核的基础内容,列入检察官考核档案。在考核方式上,以事后考核为主,不定期检查已办结的案件文书;在内容上,将文书形式是否合乎规范、文书内容是否准确、文书说理是否充分,作为重点,以此引领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高质开展。 

  3、提高检察官业务素质,保障检察法律文书质量。检察官应通过自我学习、业务培训、岗位练兵等多种形式,不断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高综合素质,提高“善于说理”能力,提高综合归纳事实能力、全面分析证据能力、法律适用能力、运用法规政策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语言逻辑能力,培植释法说理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促使检察官在办案实践中深入研习法律,精通法律条文,理解法律精神,增进对社会民情的深刻了解和人伦心理的透彻把握。 

  4、建立检察法律文书质量检查考核机制。建立检察法律文书说理质量评析通报制度。将检察法律文书质量纳入检察官业务考核范围,纳入检察官办案质量评查体系,作为平时考核的基础内容,定期对法律文书说理工作进行分析、总结、通报。检察法律文书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的司法权威和检察官的形象,因此,要加强对文书质量的管理和监督,严格落实奖惩措施,进一步提高法律文书的质效,规范法律文书制作。对于评查过程中发现的法律文书中存在的错字、别字,论证不充分、说理不透彻,引用法条不规范等问题,要及时向制作人提出并批评指正,严把文书制作关。通过典型案例示范、优秀说理文书展评等形式开展经验交流,提高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作者单位:赣榆区检察院   

  编辑: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