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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院与市中院、海关缉私分局联合印发 关于办理走私案件会议纪要
2018-07-11 09:28:00  来源:

 为进一步统一证据标准,把握宽严相济政策在走私案件中的适用,提升走私案件质量。2018425日下午,市院与市中院、海关缉私分局召开座谈会。省法院刑二庭副庭长阚少敏受邀主持会议,省检察院公诉二处副处长江乃军、市中院副院长戴涛、连云港海关缉私分局副局长张兴宝、市中院刑二庭庭长李作超、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任进强等相关人员出席会议。参会单位就走私案件办理过程中的证据标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主从犯划分及管辖等实务问题达成了以下共识 

要提高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认识。一是要提高调查、固定、审查和运用证据的水平,侦查环节取证要到位,为下一环节证据的采用、认定打好基础;二是办案单位要统一办案标准,如走私数量、偷逃税款计核标准的统一等;三是要做好电子证据和外文译本的转化,对电子证据应附文字说明,外文文本应附中文译本;四是注重各环节书证的收集,通过证据列表等形式对调取、固定的证据进行规范整理,不仅要让自己看明白,还要让参与整个案件流程的办案人员都明白。 

    对于走私犯罪,一般应根据作用大小划分主从犯,对于组织招募、幕后指挥者、走私活动经费的提供者、从走私犯罪中获利及其他积极主动参加者,一般应认定为主犯;对于被招募、安排从事走私活动的人员,如被雇佣、只拿工资的水手、船员及其他一次性参与作用不大的人员,一般应认定为从犯。 

走私犯罪大多为共同犯罪且被告人人数较多,要根据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犯罪的具体情节、主从划分情况,实行区别对待,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对实际出资人、真正获利者没有归案的其他参与者,不能只考虑偷逃税额,还要考虑获利情况和主观恶性大小,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侦查、公诉机关应提前关注上述人员的强制措施,符合取保条件的,及时办理取保手续。对于作用较小、没有获利或获利很少的从犯可以从宽处罚;对其中只负责做饭等作用轻微的,严格把握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以缩小打击面、扩大教育面。 

办案单位应从节约诉讼资源、方便管辖原则出发,以案件的主要犯罪行为发生地确定案件管辖,同时做好案件的分案、合并的统一协调,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效果。 

日前,该《会议纪要》已由三家联合印发,由各单位遵照执行。 

  编辑: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