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悯其情却不弛其禁
2025-12-30 16:27:00  来源:检察日报

  在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法律与道德伦理相伴相随,法甚至被作为实现“礼”之道德要求的工具,形成礼法合一的核心特质,即“出礼则入刑”。多数情况下,礼与法的要求是一致的,比如谋逆、不孝等行为,既是对礼的违背,也为法律所严禁。但在部分情形下,礼与法会产生张力,给司法实践带来困惑,典型的如子报父仇、饥馑致盗等。因饥馑而盗窃的行为,即因遭遇严重饥荒、生存难以为继,被迫实施盗窃(多为盗取粮食)的行为。这类行为一般仅涉及个人善恶及品格,但在特定条件下亦可能引发礼与法的冲突。

  盗窃在历代均被规定为犯罪,但若是出于“孝”的动机而实施盗窃,便会引发礼法之争。甘肃敦煌出土的唐代法律文书伯3813号《文明判集》残卷中,记载了一起秦鸾盗窃案。秦鸾因母亲患病,家贫无依而去偷盗,后被抓捕归案。司法官在裁判时,虽考虑其系为母盗窃,体现了做儿子的孝道,但依据唐律,偷盗须依据赃物价值予以处罚。如果对此行为不加惩处,人们就会竞相效仿,以孝道的名义去违法犯罪,司法官最终决定对秦鸾依法惩处。

  宋代亦有因饥馑盗窃之案,当时《宋刑统》加重对贼盗罪的惩罚,不同于《唐律》对普通盗窃按赃值分等处以笞、杖、徒、流刑,宋朝对赃满三匹以上者,处以死刑,对于持杖抢劫者,无论是否得赃,均处以死刑。《宋史·刑法志》记载,因逢灾荒年,常有人手持棍棒闯入大户,抢劫粮仓,依据宋律应处以死刑,但此类案件常常具狱上奏,经中央刑部复核后予以酌情减罚。宋真宗时,蔡州三百余灾民因抢劫粮食获罪,论法皆应处以死刑。时任知州张荣、推官江嗣宗怜悯灾民处境,反复商议后,仅对为首者处以脊杖刑,其他参与者论以普通杖罪。宋真宗听闻该案的处理结果后,下诏予以褒赞,并遣派使者前往当地巡视了解,并颁发谕旨:百姓因遇灾荒食不果腹,不得已抢取大户的存粮以求活命,不应依据盗法从重惩治。天圣初年,有地方官奏报,有人因饥馑盗劫米而伤主,宋仁宗称:出于饥馑而盗劫米粮其情可矜,但因而伤害主人确有罪过;尽管如此,饥民实属无知,不过是因食粮不足所迫,可予以宽恕。天圣三年,陕西遭遇旱灾,类似案件屡屡发生,宋仁宗故颁发诏书:百姓因饥馑盗窃粮仓,只要未伤及主人皆可宽免死罪,处以刺配之刑,非首谋者再减一等。自此之后,各地百姓因饥馑盗窃,多获得罪刑矜减,很多人得以存活。

  对此宽仁之政,宋朝部分官员不以为然,认为因饥馑宽免盗贼是“小仁”,反而会破坏法律权威和社会秩序。时任大理评事的司马光上奏谏言:贫困百姓因饥馑偷盗粮食、钱财,多凭朝廷敕令得到宽免,这种做法并不恰当。他援引《周礼》中记载的荒政对策,提出灾荒之年应减轻税赋,减缓刑罚,去除不必要的禁令,让百姓得以谋生,利好于良善百姓。唯独对于盗贼,不仅不应宽免,反而需要严厉惩处。因为,灾荒之年盗贼本就容易滋生,若任其横行,必然会残害良善百姓。唯有对这些罪犯从严追捕,依法处以死刑或流刑,才能恢复社会安定。若朝廷颁发敕令明确予以减免刑罚,无异于变相怂恿百姓盗劫,只会让社会秩序更加紊乱。对于缺衣少食的百姓,恰当的做法是减轻税赋徭役,开仓放粮,使其免于饥饿,而不是宽纵他们劫夺粮食。否则,这样看似宽仁的法令,最终只会导致更严重的后果,本意是救人,但可能导致更多人死亡。北宋天圣年间刑部尚书杨安国也持类似观点:对于无心过误之犯罪,或者迫不得已的盗窃行为,特别是在灾荒之年,可适用缓刑,或者予以赦免,以体现对穷苦百姓难以为生的怜悯。但对于持凶器抢劫粮仓者,若不分轻重一律予以宽免,恐怕不足以威慑犯罪者。但面对反对意见,宅心仁厚的宋仁宗不以为然,他称天下百姓皆是其子民,灾荒之年州县官员不能及时赈灾,百姓为求生盗窃粮食实属本能,若依国法捕而杀之,则过于严苛。

  宋仁宗出于仁义之心宽免因饥盗窃者,初衷令人钦佩。而司马光、杨安国维护法律权威与社会秩序之议,亦不无道理。无论是出于“礼”之孝道偷窃,还是出于“生”之本能劫夺,均涉及道德、人情与法律的复杂关系。而且,在古人看来,人命关天,使人的生命得以延续即是最大的天理,而法律不外乎天理和人情,故法律的实施必须有所节制,不可一味严苛。

  类似饥馑致盗的罪刑争论,国外亦有。在梅纳尔盗窃案中,犯罪者梅纳尔是一位失业的、年轻无助的母亲,其在抚育年仅两岁的幼儿过程中,因饥饿盗走面包店里的面包,在法律上确实有罪,但法官在裁判中指出,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一位母亲竟然在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难以糊口,对于此种境况,法官可以,也应当人道地解释不灵活的法律规定,当人们在无法抵御的饥饿驱使下行动的时候,其责任应得到豁免。

  不难发现,古今中外,尽管法律及司法制度存在差异,但人们对良法善治的期待从未改变,法律秩序需要维持,但更应顾及天理和人情。饥馑致盗,无论是为侍奉母亲,还是为抚育幼儿,抑或是出于求生的本能,既关涉伦理道德,又源自人之常情。正如刑法学界所讨论的,只要是普通人道德上能够接受的,那就应该采取消极道德主义原则,可以将动机、情节作为出罪的理由,无论是刑罚的减缓,还是赦免,均属正当。当然,由满足最低生存需要的盗窃,发展至抢夺,甚至持械伤人,就不能无原则地宽免,否则法律的威慑力荡然无存,社会秩序也会愈加紊乱。

  关于饥馑致盗是否应予以处罚,或者处以重刑,显然没有标准答案。而这类讨论也在提醒司法者,刑法的适用绝非教条地简单套用法条,而是需要基于特定的情境,对法律、道德与人情反复权衡,在个体的基本权利与社会秩序间寻求平衡,最终作出更公正、更得民心的裁断。

  (作者单位:西北工业大学法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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