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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检察官 | 王义云:“双栖”女捕头
2018-07-20 09:23:00  来源:

进入新时代,检察官要着力培养专业能力、专业精神,提高履职本领。江苏检察机关将“专业化”作为2018年江苏检察“关键词”,突出加强检察专业能力建设。我们推出“新时代检察官”系列报道,围绕江苏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通过展示主要业务条线检察官办理的典型案件,“以案说人”,推出一组新时代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群体,树立新时代检察官的职业形象,从而激励广大检察干警在服务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征程上不断提高司法履职本领,努力答好新时代检察工作人民满意答卷。

 


6月份开始,全国基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的业务骨干,只要登录中国检察教育培训网络学院,参加“第二期侦查监督业务专题研修班”,就会碰到一门必修课程《毒品犯罪的几个实务难点》。

 

这门课程的制作者,是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刑事检察二部副主任王义云。

 

“这姑娘,站得住,坐得下,能钻研。能做出这样的成绩,我不意外。”江苏省人大代表、连云港苍梧律师事务所主任曹立志笑言。职业生涯前些年,王义云是公诉人,和曹立志等知名律师在法庭上唇枪舌剑。两年前,王义云转战侦查监督岗,成为海州检察的第一“女捕头”。

 

在别人看来,王义云属于智慧型检察官,再复杂疑难的案子都能迎刃而解,但她自个知道,哪有风轻云淡的事情,“哪件大案后面,不得全力以赴费心劳力呀。”


办大案如解高考数学难题

 

譬如这个江苏省公安厅督办、涉案资金近10亿元的非法经营案。

 

2017年底,王义云接手这个报请批捕案件时,着实被吓了一跳。卷宗叠起来,差不多和办公桌齐平,仅是整理证人证言就费了5天时间。查询网上相似案例,时间的不同、地区的差别、细节的迥异,导致最后案件定性也各不相同。纷繁芜杂之下,王义云决定排除外界干扰,对案情抽丝剥茧,聚焦于主脉络,因为在她看来,再复杂的案件,“就像是高考数学应用题,无论多难的题干表述,其实也都是由各个基本概念组合而成。”

 

案情大致是:2013年5月起,童某、韩某等人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先后以弗伦克国际金融集团、维塔斯财富管理集团的名义组建团队,依托网络交易平台,在国内推广外汇投资项目,发展代理商并招揽投资者从事外汇保证金交易。

 

他们对外宣称该网络交易平台系受境外监管的合法机构,具有外汇投资资格,具体规则为:采用智能软件为投资者提供外汇自动交易服务,投资者需至少投入1万美元,取得网上交易会员账号后,通过平台操作获取收益:一个是静态收益,弗伦克“团队”保证客户投资额每个月至少3%的收益,收益超过3%部分弗伦克和客户对半分;二是投资者从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客户按照层级获取固定数额的佣金。

 

为了推广该项目,韩某在香港、广东、上海注册公司或设立办事处,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收付款,累计吸纳投资人数3000余人,非法经营金民币8亿余元。童某及其关系人直接收取资金共计人民币931万元。

 

该案涉及网络、外汇,如何在境外证据无法提取的情况下,完善境内客观证据,尤其是电子证据,成为厘清和定性案情的关键。

 

本科为计算机专业的王义云在引导侦查过程中列出详细的提纲,建议公安机关奔赴香港、上海等地的公司或办事处,由具备电子取证资格的人员,按照合法规范程序,固定后台电子证据。此后,王义云又建议公安机关扩大对买卖外汇当事人的抽样取证范围,进一步夯实言词证据。

 

在对案件定性时,大家颇有争议。王义云则用了3万多字的审查报告条分缕析。

 

有人认为涉嫌集资诈骗,王义云说,“现有证据不能排除资金是否至境外用于炒外汇,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存在疑问,认定诈骗证据不足。”

 

有人认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王义云说,“‘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并非该犯罪行为的核心特征,很多投资人只单纯投资并不发展人员,主要靠投资返利。”

 

最终,韩某、童某被定性为涉嫌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王义云给出的意见是:犯罪嫌疑人违反国家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等合法场所以外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非法买卖外汇20万美元以上,构成非法经营罪。

 

案件的准确定性得到了省检察院的肯定。

 

不批捕案件更需智慧

 

在王义云看来,比起批捕案件,很多时候,不捕,更能考量侦查监督检察官的业务水准和综合能力。

2016年底,金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的卷宗摆在了王义云的案头。金某是外地客商,是一家房产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此案由声称为该房产公司另一名股东的林某报案。公安机关调查发现,2013年11月,金某以1.72亿元收购了原属于林某的房产公司,林某预留30%股份。公司转让后,双方约定所有经营由金某自行承担风险,林某收取固定利润。

 

在运营期间,金某违反财务制度,虚列借款本金作账计算利息。林某报案,公安机关以金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并报请批捕。

 

看似事实清楚,但王义云细致阅卷之后分析认为,本案中,林某虽然预留30%股权,但约定“不承担风险责任,收取固定利润”,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这种行为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并且,在该公司后来增资过程中,林某并未出资,这也和股东法定义务相悖。因此,该公司实质上是金某实际持有和控制的一人公司。

 

而一人公司负责人是否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在学界和实践中都是有争议的。具体到该案,是典型的刑事民事交叉案件,应该慎用刑事手段予以调整。且该房地产公司正在开发建设一个楼盘,如果批捕,将导致很多买房群众利益受损。

 

最终,王义云作出了不批捕决定,金某和林某后来顺利达成和解,该房产公司的经营恢复正常并向好发展,该案办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得益彰。

 

“不批捕案件所要承担的压力更大,不仅需要专业能力,还要通盘考虑其他因素,不能机械就案办案。”案结之后,王义云在记事本如是写道。

 

同行人称“王老师”

 

办案中累积的经验,王义云乐于将它们化为笔端的文字、课堂的语言。

 

这样的习惯,伴随她许多年。起初,王义云是一个“理工女”,本科学的是计算机,毕业后考入连云港市东海县一机关工作;2004年,28岁的她转身为“法律人”,去四川大学攻读法学硕士,2007年毕业后进入检察机关。她的第一个岗位是检察技术,工作之余熟悉法条研习案例,几个笔记本写得满满当当。

 

同事聚餐时,针对一个案子闲聊,大家讶异于这个技术岗的新人剖析得头头是道,“王老师”的名号不胫而走。一年后,王义云主动请缨去公诉席,院领导二话没说同意了。

 

从此,王义云在公诉、侦监两个岗位上疾驰起来,成为办理大案难案的专业户,乃至引领者。

 

2017年3月,江苏省检察院公诉、侦监条线分别组织全省检察业务骨干人才,编写检察官实训教材。实训教材,兼具理论高度和实践深度,要以问题为中心,以实战为目的,因此对于编者的理论功底、实务经验和写作能力都有较高的要求。

 

王义云被遴选为编者之一。在她看来,编写教材的过程,也是提升自我惠及他人的过程,“去省院参加研讨会、修改初稿,和各方交流,碰撞思维,还真有一种巅峰论剑的快感。”

 

在编写“重大恶性案件审查逮捕”章节过程中,她特别注重实务性和逻辑性,“尽量让大家一眼能看懂,又能作为办案参考。”她的思路甚至不仅局限于单纯的办案,譬如在有着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案件中,除了提前介入、准确定性、捕诉衔接之外,还要注意检察机关多渠道的及时发声,“这不是为了蹭热度‘刷存在感’,更是公开的义务、有力的震慑。”

 

现在,这章节8000多字的“重大恶性案件审查逮捕”教材,是省内很多同行办理扫黑除恶等大要案的案头参考。

 

编写能力过关了,那么现场说课水准如何?2017年底,王义云的《毒品犯罪的几个实务难点》在省院精品课程现场演示中获奖,入围“十佳”,评委们认为该课程“条理清晰、内容丰富、释法充分、参考价值高”。随后,课程被推荐列为高检院“第二期侦查监督业务专题研修班”必修课,在课程中,她讲的都是实务中的“干货”:毒品犯罪中控制下交付的取证难点在哪,代购、居间介绍和居中倒卖的区分……

 

最近一个多月里,她陆续接到了6位外地同仁打来的电话,探讨毒品犯罪的种种问题。

 

他们都叫她:王老师。

  编辑:王强